(周律师说法)这是周舟律师总结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审中的实践经验,剖析当前招标投标弊端的专业文章,特别是对某些行业不切实际的技术要求作了颇有价值的分析。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及其救济程序浅析(合订本)把监管进行到底!—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监管篇(5)落实到底!—招标人与采购人主体责任篇(3)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核心产品搞笑篇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权力边界在哪里?—评审专家斗法篇(2)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权力边界在哪里?—评审专家斗法篇(1)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类业绩”扯皮篇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的窘境破局篇政府采购活动中,财政部门的双重角色窘境篇
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技术方案折腾篇
周 舟
在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包括价格、技术、商务三个部分。各个部分如何评审?评审专家们有考究。
一、关于价格因素的评审。
在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投标人的报价是重要的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第五十三条规定,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如果招标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一般都是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结合扶持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式统一计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得分,评标委员会各位评审专家不需要亲自计算价格分。
为遏制投标人以不合理低价投标的现象,防止一味内卷,进行不公平竞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财政部前不久提出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请参阅反对异常低价,遏制恶性竞争—财政部有新招!(6)预计在不久的将来,财政部就会出台正式的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制度”。评审专家们以后的事更多了。
二、关于商务部分的评审。
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一般都是投标人获得的相关认证、同类业绩(请参阅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核心产品搞笑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同类业绩”扯皮篇)、团队人员的学历和资质证书等实力、投标人的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拟投入的设备等,这些因素都是客观具体的,俗称“客观分”。对客观因素的评分,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评标委员会保持一致,哪怕是有评审专家持不同意见,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当然,允许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保留个人意见,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和理由。
一般情况下,对商务部分的评审,还是比较轻松的活。评审专家只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标准,仔细核对投标文件,有争议的问题集体讨论、表决,大致都不会出错(请参阅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的权力边界在哪里?—评审专家斗法篇(2))。真正折腾评审专家们的,是对技术部分的评审。(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