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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楚观点 | 婚前持有原始股,婚后公司上市资产翻倍,离婚时配偶能分一半吗?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4 12:08:54     0
唯楚观点 | 婚前持有原始股,婚后公司上市资产翻倍,离婚时配偶能分一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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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净值人群的离婚纠纷中,股权分割往往是博弈最激烈的“战场”。特别是当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持有公司股份,而婚后公司经历了上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一系列资本运作,导致股票数量和价值大幅增长。这部分增值的股票,究竟是属于持有者的“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期,我们梳理了一起典型案例,为您深度解析“婚前股权婚后增值”的分割认定规则。

基本案情

彭某(女)与董某(男)于2008年登记结婚。董某在婚前(2007年)即持有碧水公司60.5万股原始股,占股0.55%。

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碧水公司发生了一系列大事:

公司上市: 2010年公司上市。

股本扩张: 2011年至2014年,公司分四次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

资产现状: 截止2015年董某离婚时,其持有的股票数量已变为268万余股。

2015年双方调解离婚,但未分割财产。随后女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男方名下的碧水公司股票、分红及套现收益。

男方辩称:

股票是婚前买的,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股票数量增加是因为公司“转增”,属于自然增值,跟女方没关系;至于分红和卖股票的钱属于其婚前财产的自然孳息,均非夫妻共同财产,且都已经投入其他公司、购买其他股票,现已亏空。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董某持有的碧水公司股份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董某于婚前持有碧水公司605000股,后碧水公司在双方婚后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现董某共持有碧水公司股数为2681552股,董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碧水公司股份2076552股应属于董某与彭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股份并非其婚前持有股份的自然增值。

理由是:自然增值是指该财产增值的原因是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而致。董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的

经营管理,该公司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市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行为与董某投入的劳动、管理等经营行为密不可分,该财产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变化,上述股权应属于董某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种收益形式载体。

争议焦点二:董某持有的碧水公司股份的现金分红、抛售股票所获得现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现金分红基于股份所获得,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基于股份所获得的分红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彭某未就分红部分充分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分割请求。

董某提交证据证实其抛售股票所获得现金收益已用于投入其他公司、购买其他股票,已不存在,彭某未就现金收益仍存在之事实充分举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分割请求。

争议焦点三:一方婚后持有的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十三条认为:“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经过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并非自然增值,应为主动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包括现金分红、股权等形式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增值通常为财产因通货膨胀、市场行情导致的价值上涨,与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投资、经营、管理等行为无关。具体到本案,董某婚前持有碧水公司股份,婚后碧水公司上市并进行四次资本公积金转增,因此董某婚后取得的碧水公司股份实为董某婚前持有的碧水公司股份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一种收益的形式,且董某为碧水公司股东,该部分收益的产生并非因通货膨胀、市场行情导致的价值上涨,而是主动增值,由董某的经营管理行为而产生,因此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律师深度解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如何区分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主动增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 什么是“自然增值”?(归个人)

通常指完全因为通货膨胀、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外部客观因素导致的资产价值增加。例如: 婚前买了一副古画,婚后什么都没做,只是放着,因为艺术品市场大热,价格翻倍。这部分增值通常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2. 什么是“主动增值”?(归共同)

指因人为的贡献(如劳动、管理、智力投入)而产生的增值。本案关键: 董某不仅是股东,还参与经营。公司上市和转增股本,包含了人的主观努力。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质上是公司将利润转化为资本,属于投资收益的一种形式。 既然是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实务建议

对于持有股权的高净值人士或其配偶,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区分“股东身份”与“管理角色”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一方仅是财务投资人(散户),不参与公司经营,其婚前股票的单纯市值浮盈,有较大被认定为“自然增值”的可能。但如果像本案董某一样参与管理,其股权增值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风险极高。

2. 警惕“现金”流向的证据保全

本案中,女方虽然赢了股票的官司,但输了“现金”的部分。原因在于“钱没了,且无法证明钱还在”。

作为非持股一方,平时应留意配偶的大额资金动向。一旦进入诉讼,若对方主张资金已“亏损”或“消费”,需要对方提供完整证据链;若无法证明合理去向,法院可能会推定资金存在并判决折价补偿。

3. 婚前协议是最好的“防火墙”

股权结构复杂,上市后价值巨大。为了避免离婚时的资产混同与分割风险,最有效的手段是在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婚前股权及其在婚后的增值、分红、转增股份均归个人所有,可以从根本上阻断“主动增值”带来的分割风险。

结语

资本市场的财富爆发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定性。无论是为了守护婚前财富,还是为了争取应得的共同权益,专业的法律规划与证据意识都是必不可少的。

作者:丁建平

丁建平律师

中共党员,本所合伙人会议主席、高级合伙人。丁建平律师原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多年,先后从事民商、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商事等各类审判业务,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务操作能力。2007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湖南省江苏商会、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宁乡长石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商协会、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编审:吴水平

终审:陈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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