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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起诉主管税务部门,拒不缴纳4000万税款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12 00:30:44     0
上市公司起诉主管税务部门,拒不缴纳4000万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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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罗牛山公告了一则涉税纠纷,海南税务局核定公司应补税4000万,公司不服审定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公司决定起诉税务局!具体过程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美兰区税务局此前向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海口美兰税局通[2025]1号),核定公司在海南省农村商业银行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股权处置事宜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0,540,739.00元。

2、公司对税务机关认定的缴税事项有异议,认为上述股权处置涉税事项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补缴税款。因与税务机关就此项税务处理存在争议,因此公司在办理了纳税担保手续后于2025年12月17日向海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

3、日前,公司收到海口市税务局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海税复不受字[2025]10号)。

4、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缴纳上述税款。公司拟就海口市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事件起因是海南农商行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股权处置涉税事项。

公开资料显示,海南农商行改革于2023年5月正式启动,由海南省政府成立筹建工作小组,以新设合并方式,将原海南省联社及19家市县农信社(农商行)合并组建为一家省级农商银行,原有20家机构的法人资格被注销,其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由新成立的海南农商银行承接,海南农商银行于2024年5月8日正式挂牌成立。

按照描述来看,大概率是适用了59号文特殊税务处理。

罗牛山对税收征管结果有异议,在未完成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先办理了纳税担保手续后提起行政复议,复议遭驳回提起行政诉讼程序是否合规呢?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和海南税务局是纳税义务纠纷,所以必须先交钱或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提起诉讼,因此,公司的做法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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