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非实控人控制的参股公司特定情形例外。
一、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规定要点概括
财务资助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资金、有息或无息借款等,以及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论金额大小,都一定需要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达到一定情形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深交所主板和创业板还要求“且持股比例超过50%”),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予按财务资助审议。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除了控股股东、实控人外,上市公司也不得为股权激励对象、证券认购投资者、收购人、财务资助逾期收回前的对象、(深交所)共同投资房地产的员工等提供财务资助。
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实控人出售子公司的,应当在该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范围(交割日)前清理上市公司对该子公司的借款,相关案例-通策医疗(600763)、中化岩土(002542)、津投城开(600322)。
二、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相关规定(主要为沪深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规则》中关于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1805175/content.shtml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2022.1.28 第五条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上交所主板: |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stocks/mainipo/c/c_20250516_10779126.s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第六章 重点规范事项 第一节 提供财务资助 6.1.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1.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6.1.3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6.1.4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6.1.5 上市公司不得为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6.1.6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6.1.7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
深交所主板: |
https://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supervision/mb/t20250515_613552.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第六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一节 提供财务资助 6.1.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1.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6.1.3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6.1.4 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6.1.5 上市公司不得为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议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6.1.6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6.1.7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6.1.8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
深交所创业板: |
https://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supervision/chinext/t20250515_613553.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第七章 其他重大事件管理 第一节 提供财务资助 7.1.1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7.1.2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财务资助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提供财务资助的权限范围、审议程序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采取充分、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7.1.3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7.1.4 上市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上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7.1.5 上市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市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上市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7.1.6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7.1.7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7.1.8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7.1.9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
上交所科创板: |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stocks/staripo/c/c_20250516_10779160.s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 6.3.2科创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bond/convertible/listing/c/c_20250609_10781294.s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7.1.13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7.2.6上市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
北交所: |
https://www.bse.cn/cxjg_list/200025638.html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7.1.9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规则第7.1.2条或者第7.1.3条。 7.1.13本规则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上市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不适用本规则第7.1.14条和第7.1.15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7.1.14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7.1.15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上市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
一些其他法规中关于财务资助的限制性规定: |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4022/content.shtml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六)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3983/content.shtml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条 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4028/content.shtml 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3/c7121921/content.shtml 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
https://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886/202312/content_6921380.html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不得在发行环节直接或间接认购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认购或交易、转让其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
https://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supervision/currency/t20250327_612558.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 10.9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与其员工共同投资开展房地产业务的,应当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参与主体涉及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投资管理制度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时回避表决。 投资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主体、参与项目范围(所在区域、开工时间等)、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参与主体合计及单个主体所占权益比例上限、项目收益分配比例。涉及收益分配比例与参与主体实缴出资比例不一致的,上市公司应当充分说明收益分配政策的合理性。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对参与主体提供借款、担保或者任何融资便利。 |
三、财务资助相关案例
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focus/c/10756089/files/44ce18f05ed54321b9839c3cd5578c63.pdf 上交所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通策医疗600763)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司未能在三叶口腔和天使口腔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解决对其提供的借款,导致公司发生资金占用事项 |
深交所 关于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化岩土 002542)、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48 号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2019年10月至11 月向其全资子公司嘉之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之鼎”)提供借款420万元。2019年12月,中化岩土控股股东兴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居地产”)与中化岩土签订《嘉之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中化岩土将嘉之鼎100%股权转让给人居地产,并约定嘉之鼎于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根据中化岩土2019年年报及2021年9月14日披露的《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嘉之鼎自2019年12月31日起不再纳入中化岩土合并范围,2020年3 月31日,嘉之鼎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20年6月,中化岩土收回上述借款420万元。中化岩土关联方人居地产未在嘉之鼎不再纳入中化岩土合并范围前完成借款清偿,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中化岩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 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5 条的规定。人居地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11 月修订)》第1.4条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1 年修订)》第4.2.3条、4.2.11条、第4.2.1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人居地产、中化岩土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9月17日 |
津投城开(600322):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约定,如上市公司对归集主体(含其子公司)享有或在本协议签署后享有非经营性的应收款,归集主体应于交割日前向上市公司进行偿还。交易对方已承诺,如津玺企管未能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偿还对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往来款,交易对方将在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前代为偿还。 |
https://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focus/c/10803838/files/852e048176014644a3e9131ff3e2d3d2.pdf 上交所关于对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马科技688360)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未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未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子公司乾纳智能装备(湖州)有限公司向湖州金开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资金的行为构成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有效管控,未对财务资助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纳川股份(300198)2021.1.29《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富源PPP项目资本金暂定7,990.55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2.2条约定的股权比例出资,公司应出资3,835.46万元。公司转让富源纳川51%股权完成后,富源纳川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的4,618.63 万元债务性资金,其中2,835.46 万元转为公司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剩余 1,783.17 万元被动形成对富源纳川的经营性借款,上述行为将导致公司被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其业务实质为公司对原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性借款的延续。 公司董事李永年先生和熊永生先生分别在长江环保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资本”)任职,且长江环保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1年1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子公司股权后形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永年先生、熊永生先生回避表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