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案例13:某机械厂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2025】
*发布机关: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 2025年10月28日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检察院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金融典型案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高质效履职典型案例
近年来,北京市检察机关围绕首都金融高质量发展需求,聚焦金融安全与金融市场稳定,依托金融检察刑事、民事、行政综合履职优势,面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专业性、技术性、隐蔽性强的特点,及其行为模式复杂,违法手段日益更迭给司法工作带来的挑战,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金融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对金融新规律、新问题的研究深度,强化法律监督效能,促升协同履职合力,为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安全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5年10月28日,在“数智化时代下的金融风险防控与协同治理”2025金融街论坛年会平行论坛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中英文版的《金融检察高质效履职典型案例》(2024-2025)。检察机关通过个案办理,归纳类案特点,梳理揭示金融犯罪常见手段,彰显强化实质性审查、全链条打击、追赃挽损、溯源治理等履职成效。同时,案例专门设置“检察官提示”板块,提示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金融消费者等提高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金融法治风尚。
本批发布的案例共13件,涉及银行、保险、信贷、证券、外汇等主要金融业务领域。在非法金融活动治理领域,有非法放贷型、场外配资型非法经营犯罪、非法贷款中介参与骗取政策性贷款等典型案例,充分展现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各类非法金融活动的实践成果;有依法打击基金经理“老鼠仓”等金融从业人员犯罪、利用NFC“隔空”盗刷等新型犯罪案例,明确了对各类金融风险有效应对的“规则之治”;有追赃挽损成效突出的集资诈骗案例,体现了对涉案资金进行穿透式技术审查,有效破解追赃挽损难题的显著成效,明确了科技赋能检察履职的路径与指引;在维护金融安全对外开放方面,有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非法经营外汇案例、“地下钱庄”洗钱案例,明确有涉外因素金融案件的审查规则和定案标准,实现对跨境金融犯罪的精准打击;在综合履职方面,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监督、非法荐股行刑反向衔接等案件,以全面履行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固化各项检察体系化履职的北京模式,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目录
1 某投资公司、黄某某等11人非法经营案(东城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
2 黎某、许某等25人信用卡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全链条打击利用手机NFC功能“隔空”盗刷信用卡犯罪
3 李某某贷款诈骗案(通州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通过“包装”资质等方式骗取助农信用贷款的贷款诈骗犯罪
4 林某甲等5人非法经营案(海淀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打击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非法经营外汇犯罪
5 夏某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洗钱案(市检三分院办理)——依法从严打击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和自洗钱犯罪
6 陈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顺义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为他人证券投资提供场外配资的非法经营犯罪
7 徐某某等6人信用卡诈骗、徐某某洗钱案(西城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打击“伪卡”类信用卡诈骗及自洗钱犯罪
8 莫某某、刘某某等2人职务侵占、违法发放贷款案(朝阳区检察院办理)——依法惩治银行信贷人员与非法贷款中介“内外勾结”扰乱信贷秩序犯罪
9 鲍某集资诈骗案(市检三分院办理)——精准追加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穿透审查涉案资产实现追赃突破
10 杨某非法经营、洗钱案(市检四分院办理)——依法惩治利用“地下钱庄”实施的跨境洗钱犯罪
11 张某某与杨某、崔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房山区检察院办理)——准确认定商业保险保单现金价值的金融财产属性,数字赋能协同破解执行难题
12 藏某某等6人非法经营荐股业务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昌平区检察院办理)——加强“检察+行政”联动协作,构建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闭环
13 某机械厂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市检察院、市检二分院办理)——穿透交易表象界定实质法律关系,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案例13:
某机械厂与某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
——穿透交易表象界定实质法律关系,推动融资租赁业务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甲公司(机械制造厂)与乙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丙公司(投资公司)三方共同签订《设备采购协议》。该协议约定:乙公司依据其与丙公司此前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人民币5000余万元的价款向甲公司采购特定生产线,甲公司将该生产线直接交付丙公司,由丙公司负责接收和验收确认。2014年9月,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租赁物交付验收及权益确认书》,乙公司基于该确认书,按协议约定分两笔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5000余万元货款。经查,丙公司实际未收到上述生产线,且5000余万元货款最终被转移至丙公司相关的第三方账户。
此外,乙公司曾另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其对丙公司享有租金破产债权。2021年7月,该案生效判决认定乙、丙公司之间并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确认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破产债权。
【诉讼经过】
2019年,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甲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协议》,由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甲公司以“乙公司已在丙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确认债权,本案构成重复诉讼”为由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后,甲公司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全面调查核实,结合协议约定、当事人陈述、交易流程、钱款流向及关联诉讼案件等综合判断,穿透式审查认定实质法律关系,认为不应再依据《设备采购协议》判决甲公司返还货款,否则将导致乙公司重复受偿,有违公平原则。2024年3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年7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乙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一)穿透式审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综合交易全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融资租赁集租赁、买卖于一体,是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交易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融资租赁复合型法律关系,应根据合同约定、交易流程、钱款流向等要素,穿透式审查基于同一交易链条的相关合同,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本案中,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基于同一交易链条签订,买卖合同的签订系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不应机械化分割审查,应在全面查清合同履行情况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切实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力维护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秩序
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依赖于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高质效履职为抓手,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筑牢行业风险防线。本案中,乙公司以融资租赁为名行贷款之实,不当扩大企业债务风险,更破坏了行业公平竞争秩序。检察机关穿透交易表象,对虚构租赁物、违规发放贷款等监管禁止行为依法开展监督,既是对个案违法情形的纠正,更是对行业潜在风险的主动防范,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检察官提示】
融资租赁是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为企业盘活固定资产、降低融资成本、推动产业升级提供支持。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需强化合规经营意识,严格遵守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规定,确保租赁物真实存在、权属清晰,杜绝以融资租赁为名虚构交易、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企业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切实将金融资源导向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金融“活水”。

北京市检案例1:惩治以“代购买房”为名实施的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2:打击利用手机NFC功能“隔空”盗刷信用卡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3:惩治通过“包装”资质等方式骗取助农信用贷款的贷款诈骗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4:打击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非法经营外汇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5:打击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和自洗钱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6:惩治为他人证券投资提供场外配资的非法经营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7:打击“伪卡”类信用卡诈骗及自洗钱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8:惩治银行信贷人员与非法贷款中介“内外勾结”扰乱信贷秩序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10:惩治利用“地下钱庄”实施的跨境洗钱犯罪【2025】
北京市检案例11:张某某与杨某、崔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2025】
北京市检案例12:藏某某等非法经营荐股业务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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