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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会计丨杨舒:信托融资在电力企业集团内部融资中的运用探析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9 05:18:43     0
商业会计丨杨舒:信托融资在电力企业集团内部融资中的运用探析

【摘要】文章基于电力企业集团内部借款规模巨大、资金出借方利息收入需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现状,从信托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及不同信托融资模式特点出发,分析利用信托贷款模式及电费收益权模式替代传统内部借款融资方式的可行性、适用性及优缺点,针对实操存在的难点及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应对建议,以期为电力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方式及财务增效手段提供新的参考借鉴,并为其他行业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方式的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信托融资;融资成本;增值税;电费收益权;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2601-0047-04

一、引言

电力行业基于其公共事业的基础性、刚性需求及技术密集型的属性,普遍存在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其早期资金需求主要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或金融机构间接融资获取。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改革、电力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及集团化整合,电力企业逐步显现出集团化、规模化效应。而在企业集团中,由于各企业具体的经营业务、经营规模、所处的生命周期等存在差异,不同企业资金的余缺程度也大相径庭。为有效整合集团内部资源,大型电力企业集团逐步通过建立财务公司实施资金集中管理,为集团成员单位的资金需求提供内部借款等金融服务。而规模较小的中小型电力企业集团,也大部分通过集团总部资金归集的方式,统筹管理集团内部资金,以集团运作的盈余资金向下属成员单位办理内部借款。

随着集团化管控的发展及企业业务的扩张,电力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拆借规模也日趋增长。在传统内部借款模式下,集团出借方需依据“贷款服务”税目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内部借款规模越大的企业缴纳的利息增值税越多。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这一政策差异为电力企业通过信托融资替代传统内部借款,实现利息增值税率从6%降至3%提供了法定空间,可进一步节约集团融资成本,有效提升资金效益。本文结合信托公司常见的信托融资模式,从实操层面探析适用于电力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的降本增效方式,为电力企业集团探索一条“利息增值税率减半”的合规融资路径。

二、相关概念及规定阐述

(一)内部借款。内部借款作为企业集团内部融资的一种常见方式,主要是指企业向同一集团内的股东或其他关联企业进行借款。这种融资方式优势明显,一方面可以快速筹集到资金,通常按照借款方及出借方的内部决策程序,经相应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后,双方签订内部借款合同,借款方即可直接从出借方获得借款资金,解决公司经营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如遇特殊情况借款方无法按时偿还,双方可以提前协商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缓解资金压力,展期行为并不影响借款方企业征信。同时,从集团整体资金运作来看,在集团内部资金可调剂的范围内,内部借款可避免下属企业向外融资、利息支出外流的情况,提高集团资金效益。

内部借款这一集团内部资金拆借行为,其产生的贷款利息收入,需按金融服务应税行为中的贷款服务(6%的增值税率)缴纳增值税。基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1231日),本文对内部融资方式优化的讨论主要针对集团内部的有偿借贷行为。

(二)信托融资。

1.信托。信托,源自英美法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的基本构成是信托人将其财产权利交给受托人,受托人依照信托人的意愿,以实现一定目的为条件,管理或处分该财产,并将财产的收益归属给受益人或者返回给信托人。

2.信托贷款增值税。20163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将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明确了信托行业征税行为,包括贷款服务利息收入、金融商品转让价差收入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照财税〔201756号文件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即贷款服务收入、金融商品转让),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这一政策规定,为信托融资与内部借款利息收入存在3%的增值税率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而为信托融资运用于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提供了可探索的空间。

3.资金信托——信托贷款模式。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货币资金(即现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从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信托贷款是最传统、占比曾最高的一种模式。

信托贷款模式下,集团内部资金出借方作为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非外部融资或债务性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管理,由信托公司按其意愿向集团内部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依据双方签署的信托文件向借款人收取信托收益,将扣除信托佣金和应付税费后的余额分配给出借方。

按照《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要求,融资性资金信托需由融资者按资金信托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即信托贷款模式下需由借款人按照融资金额的1%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转付给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业务到期后,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将资金退还至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返还借款人。如信托业保障基金收入扣除日常支出后,净收益率高于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按照国家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信托公司、融资者等认购人分配收益。

此种模式适用于电力企业集团中无持续稳定收益权,需通过市场化竞争获取订单、合同等业务的公司,如电力工程施工公司、电力器材、设备制造公司等。

4.财产权信托——电费收益权模式。财产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非货币形式的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行为。

电费收益权模式下的信托融资,是借款人(资金需求方作为委托人)以其电费收益权作为信托标的,以未来一定期限内可获得的电费收入权利,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向集团内资金出借方转让该资产受益权,获得对价后将资金转给借款人。借款人获得融资款后,按合同约定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信托公司在收回的利息中扣除相关税费和信托佣金后,向出借方分配资金运作收益。融资到期后,信托分配本息,产品结束。

电费收益权信托属于财产信托范畴,区别于资金信托,借款人无需按贷款本金的1%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利用电费收益权信托办理的内部融资也不属于贷款品种,无需按贷款本金的0.005%缴纳印花税,可进一步降低借款人资金占用成本及税负,以整体降低集团融资成本。

该模式适用于电力企业集团中拥有持续稳定的电费收入,且存在大额融资需求的发电公司,如水力发电、火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公司。

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监管的信托分类标准看,以上两种资金运作服务信托(信托贷款和收益权信托)属于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特定资产,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服务,信托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责任,不承担资金的保值增值责任,无投资属性,属于出资人自行决定资金运用的模式,由出资人自行承担资产的信用风险。

综上,内部借款与信托融资均可作为企业集团内部资金拆借的实施路径,企业资金拆借的风险并不因引入信托而有所改变,实际信贷风险仍由企业承担;其区别在于,企业集团通过新的信托融资方式,将原本集团内部借款利息收入转为信托产品利息收入,由信托公司按照资管产品利息收入的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电力企业集团内部融资,即可根据资金需求企业的特点,灵活采用以上信托贷款或电费收益权信托融资替代传统内部借款,利用信托产品利息收入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实现利息增值税率减半、降低集团整体融资成本的效果,最终达成财务增效目的。

为验证上述理论分析的实践价值,本文以Y集团为例,探讨两种信托融资模式在电力企业集团中的具体运作流程、适用情形及应用效果。

三、信托融资替代内部借款的运作

(一)案例背景介绍。Y集团是一家电力企业集团,下设144家独立法人企业,业务布局涵盖综合能源、工程建设、科技信息、综合服务、装备制造五大板块,主要涉及水电公司(主营电力生产与销售)、电力工程公司(主营电力工程规划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服务公司(主营电力技术试验、研究,信息技术开发与服务)、物业服务公司(主营物业管理、餐饮服务等)、电力设备公司(主营电气设备研发、制造与销售等)。Y集团通过总部资金归集方式,在主要合作银行搭建资金池,对下属各公司归集资金进行统筹管控,充分利用池资金开展资金运作,对集团内存在资金需求的公司实施有偿的资金借贷。为进一步降低内部融资成本,提高内部资金运作效益,Y集团与信托公司建立合作,根据下属公司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的信托融资模式对需求公司实施资金出借,信托公司则按照行业监管要求,为集团内部信托融资提供合法合规的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基础管理服务。

(二)信托贷款模式运作流程。针对Y集团下属存在内部融资需求的电力工程公司、电力设备公司等市场竞争性企业,因其无持续稳定的收益权办理财产信托,相应资金需求通过信托贷款模式办理。集团出借人作为委托人,将其原计划以内部借款形式出借至下属公司的资金交付信托公司管理,与信托公司签署《服务信托合同》。信托公司按出借人意愿,与借款人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并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信托公司按合同向借款人收取信托收益(即贷款本息),在扣除信托佣金和应付税费后向出借人分配收益。融资到期后,信托分配本息,产品结束。具体见图1

(图略)

(三)电费收益权模式运作流程。针对Y集团内存在内部融资需求的水电公司,可以其未受限的电费收益权作为信托标的,与信托公司签署《收益权信托合同》,将未来一定期限内可获得的电费收入权利,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根据借款人水电公司的融资需求,将上述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集团资金出借人,并与出借人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出借人受让水电公司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后,通过信托公司向借款人支付购买该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对价,即为融资本金。借款人水电公司获得融资款,按合同约定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信托公司将收回的利息扣除相关税费和信托佣金后,向出借人分配资金运作收益。融资到期后,信托分配本息,产品结束。具体见图2

(图略)

(四)定价标准。无论内部借款或通过信托办理的贷款利率均建议锚定同期LPR(如2025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3%5年期以上LPR3.5%),或同期外部金融机构已发放贷款利息,避免关联交易调整。

(五)税负及收益测算对比。为简化计算,以下案例中融资期限均按1年期测算。

1.信托贷款模式与内部借款模式。Y集团下属电力工程公司存在10亿元资金需求,集团总部可通过集团内部自有资金调剂解决。按1年期LPR确定的贷款利率3%计算,融资人需支付的年度利息为3 000万元。由于电力工程公司无持续稳定收益权用于设立财产信托计划,集团总部使用信托贷款模式,在融资人按贷款本金的1%缴纳信保基金后,通过信托公司办理资金出借。按信托手续费为本金规模的0.05%/年、内部借款模式手续费为0测算,信托贷款模式可较内部借款模式为出借人节约年度增值税及附加约92.32万元。

从出借人税后收益(综合考虑融资人信保基金机会成本后)来看,采用信托贷款模式可为出借人每年增加约22.32万元收益,出借人年化收益率可较内部借款模式高出0.0223个百分点。具体税负及收益测算情况详见表1

(表略)

2.电费收益权模式与内部借款模式。Y集团下属水电公司存在10亿元资金需求,集团总部可通过集团内部自有资金调剂出借。按1年期LPR确定的贷款利率3%计算,融资人年化利息为3 000万元。由于水电公司拥有持续稳定的电费收入,集团总部可使用电费收益权模式,通过信托公司办理资金出借。按信托手续费为本金规模的0.05%/年、内部借款模式手续费为0测算,电费收益权融资可较内部借款模式为出借人节约年度增值税及附加资金流出92.32万元。

从出借人税后收益来看,采用电费收益权模式可为出借人每年增加约42.32万元收益,出借人年化收益率可较内部借款模式高出0.0423个百分点。具体税负及收益测算情况详见表2

(表略)

(六)会计处理。在会计处理方面,两种信托融资模式因产品类别的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异。信托贷款模式属于贷款品种,记入企业征信系统,融资双方可参照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处理。而电费收益权模式属于财产权信托,虽具备融资性质,不属于贷款品种,不记入企业征信系统,且在此模式下,由于信托公司对电费收益权的信托财产管理不影响水电公司对电费收入的实际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的要求,融资人应将借款作为其继续涉入所转移的“电费收费权”而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出义务,即作为继续涉入负债核算。各环节的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信托贷款模式的会计处理见表3

(表略)

2.电费收益权模式的会计处理见表4

(表略)

(七)报表披露。因两种信托融资业务实质是企业集团内部资金运作,在集团合并报表层面,两种信托融资模式下的对应会计处理需进行抵销,不体现带息负债。而出借人支付给信托公司的手续费及融资人缴纳的信托税费属于融资费用,整体反映在合并报表的财务费用中。

(八)优劣对比分析。从信托模式与内部借款的税负对比来看,两种信托模式的利息收入均按照3%征收率缴纳利息增值税,对集团出借方的节税效果一致,均可较内部借款模式节约50%增值税及附加支出。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81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从其明确贷款服务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来看,本文讨论的两种信托融资模式仍具有其实施意义。

从信托模式与内部借款的收益对比来看,由于信托模式适用低税率,两种信托模式均可增加集团出借方的税后收益,收益情况与出借本金及贷款利率正相关,对内部融资规模越大的集团,其降本增效成果越明显。考虑信托贷款模式下融资人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的机会成本及印花税后,电费收益权模式总体税后收益优于信托贷款模式。

从集团合并层面流出资金的情况来看,两种信托模式下集团资金的流出均少于内部借款模式下的资金流出,节约的资金流出即为借款人增加的税后收益金额,电费收益权模式下资金流出少于信托贷款模式。

从贷款办理手续的便捷性来看,内部借款放款手续最为简单,信托贷款引入信托公司的信托机制,相当于通过信托公司办理委托贷款,流程手续稍显复杂,而电费收益权模式因办理电费收益权转让、登记等手续,整体流程最为繁琐。

另外,从贷款存续期间的管理效益来看,针对集团总部出借资金量大、出借频繁的企业,通过与信托公司建立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可降低信托手续费率,另一方面可将原本集团内部借款利息的计算、分拨及利息收入开票等繁杂工作转移至信托公司办理,可减轻集团总部人力投入,提高总部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四、关注事项及应对建议

(一)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的债资比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对于关联方资金拆借,除非能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借入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资金出借方,否则对于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出借方的利息支出,只有在满足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时,相应利息支出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超过部分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实务中,要注意部分金融机构在向企业集团推介信托融资方式时,除了利息增值税率减半这一优势,还提出此方式的利息支出不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债资比限制。笔者认为,如果内部拆借不符合“独立交易或借入方实际税负不高于资金出借方”的要求,不仅传统的内部借款利息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限制,引入信托贷款或电费收益权信托模式的内部融资也应严格按照21的比例计算扣除利息支出。在企业集团内部运用信托融资模式,资金的借贷及利息的收支均为集团内部关联方,企业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融资的本质并不因信托模式的引入而改变。

(二)电费收益权模式的运用受限问题。尽管电费收益权模式可为集团出借方带来可观的税后增量收益,但在实际运用时存在一定局限性,即仅发电公司等拥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才具备实施运用电费收益权模式的条件。在实务中,电费收益权模式要求对发电公司未来电费收益权办理转让,并在中登网进行登记,对于非全资的控股水电公司,由于涉及外部股东权益,在办理电费收益权转让的决策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来自外部股东的决策阻力。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分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全资发电子公司或无决策阻力的控股发电子公司,可优先采用电费收益权模式;(2)对于存在决策阻力的控股发电子公司,可按集团持股比例计算对应的电费收益权价值,仅转让该部分电费收益权,以平衡各方利益。

五、结论

基于信托融资利息适用3%增值税率这一优惠政策,电力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调剂融通可视条件选取合适的信托融资模式(电费收益权模式或信托贷款模式)替代传统内部借款方式,以进一步降低整体融资成本,增加集团融资税后收益,提升集团整体的资金使用效益,从财务层面为企业探索一条可持续的降本增效之路。从电费收益权模式的运用条件看,收益权信托模式还可拓展至水费收益权模式、过路费收益权模式等,相应拥有持续稳定收益的集团企业也可加以合理拓展运用,以推动相关行业内部融资体系的优化升级。

为保障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作为信托标的的电费收益权应当可由委托方随意处置,不得被质押或受限。

本业务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不影响水电公司对电费收入的实际管理,电费收入资金无需实时归集至信托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孙晔.信托产品增值税应用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24,(06):65-69.

[2]田金平.集团企业内部借款的涉税风险[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6):102-115.

责任编辑  徐云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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