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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政府采购中容易引起供应商投诉的情形及结果运用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5 21:16:39     0
招标采购||政府采购中容易引起供应商投诉的情形及结果运用

根据专业积累和评审经验,总结梳理出政府采购中容易引起供应商投诉的情形及结果运用,供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供应商参考。

一、常见投诉情形

1.项目实施方案评审因素未量化“缺陷”判定依据,主观裁量权过大。

2.业绩评审要求未明确“类似项目”界定范围存在歧视潜在供应商风险。

3.个别采购需求违反法律规定。

4.招标文件将不同品目的产品捆绑采购,同时还拒绝联合体投标,违反项目具体特点与政府采购政策,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5.招标文件将外形尺寸、整备质量等非关键性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参数设置存在逻辑矛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倾向性,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

6.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商质保承诺函,变相将制造商授权作为参与条件,对代理商构成歧视性待遇。

7.招标文件付款条件约定不明付款条件安排不合理。存在重大履约风险。

9.未依法设置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10.采购文件未依法设置评分因素。

11.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12.当前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12.招标文件提供符合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作为采购需求不合理,它变相地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进行检测,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的义务和经济成本,这种做法实际上是以一种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13.招标文件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车载智能数据终端控制系统领域相关软件著作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车载智能视频终端控制系统领域相关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采购需求不合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明显的不适应性。

14.**系统性能及技术参数要求提供功能截图及现场演示不合理,变相要求投标前具备**系统,变相要求提供样品,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涉嫌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15.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16.项目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将系统功能截图、现场演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车载智能数据终端控制系统领域相关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不合理。

17.提供虚假材料并虚假响应谋取中标、成交。

18.提供的报价明细表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符合性审查应不通过,专家评审存在错误。

19.专家对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供应商符合性审查应该通过,专家评审存在错误。

20.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的标准,不应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1.中标供应商涉嫌虚假应标。

22.中标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

2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中,多项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存在明显的唯一性或品牌倾向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

2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彩页、技术白皮书、官网截图”等作为证明材料,变相要求提供特定品牌独有的非公开或特定格式资料,构成歧视性条款。

25.招标文件,要求对多项特定功能进行“投标现场演示”,且必须“使用真实系统进行演示”,该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对非特定品牌供应商构成实质性障碍,属于不合理的条件。

26.标的名称技术参数具有明显指向性。

27.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8.本项目将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内容设置为技术要求及评审因素,也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9.项目采购需求属于豪华采购,浪费财政性资金。

30.项目节能环保设置有缺失。

31.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和第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

32.评审专家小组未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包括我公司在内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审慎的评审。对我公司响应文件存在不合理扣分。相反,对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的固有“缺陷”缺位扣分。

33.招标文件要求带“▲”参数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带”★”参数提供功能截图等证明材料,该要求不合理,迫使供应商为投标进行专项检测或提前泄露商业秘密,增加投标成本,具有排他性。证明材料要求具有排他性。

34.招标文件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过多,给供应商负担太大,且部分检测报告未给供应商预留准备检测报告的时间,具有排斥限制行为,涉嫌为早期做好了检测报告的供应商量身定做控标要求;阻碍及排除了其他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35.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其制造商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缺乏生产该类产品的资质,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

二、投诉结果运用

1.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已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也可以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诉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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