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两融手札
2025年3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上市公司鲜有直接破产清算的,一般都要重整,而且大多要先预重整。
《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流程和各环节基本都有规定,奈何在实践中时限通常不太可控。本文重点关注流程推进所需时间,以及哪些环节容易出现时限不可控的情况。
一、主要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 | 制定机关 | 生效日期 | 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 | 2007年6月1日实施 | 规定了大多数时限 |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 最高法、证监会 | 2024年12月31日印发 | 规定了一个时限,即: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十五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 证监会 | 2025年3月14日实施 | 主要约束草案内容, 未规定任何时限 |
预重整在很多文件中被提到,而且实践中运用很多,但至今未有统一规定,各地一般将破产集中到某个法院(一般是当地中院),该法院可能制定了包括预重整在内的内部破产指引。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和时限
从下图可以看到,《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三大环节:
第一,法院裁定受理,时限15-30日。但如有预重整,并不计入时限。各地的预重整时限不尽相同,有3个月、6个月、不明确时限,或者没规定则约等于不明确,等等。——特别是后两者的情况,那么该环节的时限相当于没有。
除法院外,破产重整还要政府(涉及一大堆部门)、证监会、交易所批,实践中往往极其繁琐、冗长。
第二,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上会,时限6-9个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11号》对草案应该怎么写做了很多规定和约束,以及对信息披露作了要求。
第三,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法院裁定,时限70日。如果第一次表决不通过的,可以进行第二次表决,但是《破产法》对于什么时候必须启动第二次表决并未规定,因而也不见得能在70日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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