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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5 08:49:46     0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

来源:两融手札

2025年3月14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上市公司鲜有直接破产清算的,一般都要重整,而且大多要先预重整。

《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流程和各环节基本都有规定,奈何在实践中时限通常不太可控。本文重点关注流程推进所需时间,以及哪些环节容易出现时限不可控的情况。

一、主要的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

制定机关

生效日期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

2007年6月1日实施

规定了大多数时限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法、证监会

2024年12月31日印发

规定了一个时限,即: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在提交债权人会议十五日前,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证监会

2025年3月14日实施

主要约束草案内容,

未规定任何时限

预重整在很多文件中被提到,而且实践中运用很多,但至今未有统一规定,各地一般将破产集中到某个法院(一般是当地中院),该法院可能制定了包括预重整在内的内部破产指引。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和时限

从下图可以看到,《破产法》规定了破产重整三大环节:

第一,法院裁定受理,时限15-30日。但如有预重整,并不计入时限。各地的预重整时限不尽相同,有3个月、6个月、不明确时限,或者没规定则约等于不明确,等等。——特别是后两者的情况,那么该环节的时限相当于没有。

除法院外,破产重整还要政府(涉及一大堆部门)、证监会、交易所批,实践中往往极其繁琐、冗长。

根据《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8”条: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第“三、9”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同步向中国证监会通报情况,并将所出具的维稳预案以及上市公司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已签署或者达成的有关债权调整、重整投资等协议一并通报。中国证监会应当就上市公司重整价值等事项向省级人民政府出具意见,并同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如果没有预重整,这一系列操作根本无法在30天内完成吧。所以现在最大头的不可控大概就在这一环节,如果预重整通过了,后续相对容易不少。

第二,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上会,时限6-9个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11号》对草案应该怎么写做了很多规定和约束,以及对信息披露作了要求。

第三,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法院裁定,时限70日。如果第一次表决不通过的,可以进行第二次表决,但是《破产法》对于什么时候必须启动第二次表决并未规定,因而也不见得能在70日内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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