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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最新《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监管要求指引》解析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3 16:36:01     0
中国证监会最新《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监管要求指引》解析

5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上市发行类第7号:关于境内企业由境外场外市场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监管要求》。

指引内容:

据证监会发布案例显示,近期,某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的境内企业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交了转至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境外转板上市”)的申请,在未履行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备案程序的情况下,完成境外上市。上述行为违反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指引还罗列了相关规则依据:根据《试行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境外发行上市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人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者上市的,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要求,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管理安排的通知》,《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即2023年3月31日),已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境内企业,应当在境外转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备案程序。

指引梳理:

本次指引对境内企业境外场外市场挂牌及境外场外转板上市做出进一步的明确要求:

1)境内企业境外转板上市的,应当按照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相关要求,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向证监会备案;

2)已在境外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文件、未获境外监管机构或者境外证券交易所同意的企业,应当在境外转板上市完成前履行备案程序;

3)境内企业在境外场外市场挂牌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无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文中并未提及相关处罚措施,但依据《试行办法》的其他相关规定,违规可能会导致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以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暂停业务、撤销上市资格等法律后果。并且境内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直接负责的主管等相关人员都将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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