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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发布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新规,3月31日起实施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3 15:20:35     0
港交所发布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新规,3月31日起实施

3月24日,据新华社、财联社、界面新闻等多家权威新闻媒介平台报道,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当日对外宣布新增特专科技公司《上市规则》,并于3月3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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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新规新闻回顾

随着特专科技公司主板上市新规的推出,意味着港交所正在进一步扩大香港的上市框架。从港交所对外宣布的新规生效时间来看,对于有意根据新章节上市的公司由该日起可提交正式申请。此次上市机制的新增,对于专精特新企业来说,着实是一个新的利好消息。

( 图片来源于港交所官网 )

从《主板上市规则》18C章的新规来看,在申请人市值方面,要求已商业化公司不低于6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不低于100亿港元。相较于之前的已商业化公司市值要求≥8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150亿港元来看,新规的适用范围覆盖的企业将更广泛,同时也将有更多的企业享受到这一新规则带来的上市利好。

在新规发布的当天,港交所行政总裁欧冠升表示:“这是香港股票市场发展的另一新里程。新经济行业正在迅速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我们引入的新上市机制将有助创新领域的新一代公司接通资本市场。香港交易所一直致力支持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需要,在2018年推出的上市制度改革令香港发展成亚洲领先的生物科技集资市场,今次我们在此基础上增设特专科技章节,将支持更多公司的集资需要并实践创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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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新规适用企业

( 图片来源于网络 )

想要知道上市新规适用的企业范围,就需要先了解何为特专科技公司?所谓特专科技公司,指的是主要从事应用于特专科技行业可接纳领域内的科学及/或技术的产品及/或服务(特专科技产品)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的公司。由此我们能够发现,新规将会适用于以下五大特专科技企业类型:

第一类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

第二类企业:先进硬件;

第三类企业:先进材料;

第四类企业:新能源及节能环保;

第五类企业:新食品及农业技术。

而从商业化与否的角度来看,此次新规又将特专科技公司分为已实现有意义商业化的“已商业化公司”和“未商业化公司”。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已商业化公司”有一个重要的会计年度收益值作参考,“已商业化公司”必须满足的条件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值达到2.5亿港元。如果未满足这一条件,则统称为“未商业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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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文件规则建议与实施规则的

主要区别

从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的《咨询总结》及回应人士的意见上来看,咨询文件规则建议与实施规则的主要区别在下图表中所示的几个方面:

( 图片来源于港交所官网 )

其一、市值区别;

咨询建议中,已商业化公司8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150亿港元;而实施规则中已商业化公司的市值应不少于60亿港元,未商业化公司的市值应不少于100亿港元。分别大幅度降低了20亿与50亿。这也充分说明港交所在市场反馈中做了有效的反馈意见调整。虽然相较于咨询建议中的市值要求有了明显降低,但是仍有一些业内人士表示未商业化公司市值门槛仍然较高。

其二、研发开支比例最低门槛区别;

咨询建议中,已商业化公司产生的研发支出需要至少达到总营运开支的15%。未商业化公司中,研发支出占总营运开支比重至少达50%;而实施规则中若公司年度收益在1.5亿至2.5亿港元之间,研发支出占总营运开支比重门槛降至30%。比例最低门槛整体也做了降低调整,更利于企业市场上市发展。

其三、来自资深独立投资者相当数额的投资区别

咨询建议中,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投资的指示性基准为:至少2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在上市申请当日及上市申请前12个月期间各自持有申请人≥5%的已发行股本、而实施规则中基准则是2-5名领航资深独立投资者(指在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申请日期的至少12个月前已作出投资的资深独立投资者)合计持有不少于10%已发行股本;或者在上市申请日至少12个月前已投资于申请人的金额合计不少于15亿港元,但不包括上市申请日或之前作出的任何后续撤资。相对来说,此项区别中实施规则更为精细化。

除此之外,在优化定价过程方面,均需要至少50%的发售股份须分配于独立定价投资者,唯一区别在于独立定价投资者的定义不同,在实施规则中,除了符合独立性规定的机构专业投资者外,还有管理资产规模、基金规模或投资组合规模至少达10亿港元的其他类型投资者。

( 图片来源于网络 )

        结   语

早在去年10月份,港交所便刊发了有关特专科技公司新上市规则的咨询文件,此次18C章上市新规的正式面世,在很大程度上,对港交所IPO市场的发展颇有推动力,相关的五大行业将乘着此次“东风”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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