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聚焦行政权力滥用的关键场景,通过 34 条具体条款,精准打击各类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密切相关的核心禁令包括:
1. 禁止限定或变相限定交易对象
不得以行政审批、重复检查、平台接入限制等方式,强制要求购买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不得通过限制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或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等,变相锁定交易方。
不得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价格或补贴政策,也不得规定差异化技术要求、检验标准。 不得通过重复认证、差异化行政许可条件等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严禁直接或变相要求优先采购本地注册经营者的商品,打破 “地方保护壁垒”。
必须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不得隐瞒或选择性发布。 不得将本地业绩、成立年限、税收社保缴纳情况等作为信用评价依据,或设置差异化评分标准。 严禁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额外条件,排斥外地经营者参与竞争。
不得拒绝、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也不得对投资规模、经营模式等设置不合理要求。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税费、审批待遇,确保公平竞争地位。
不得以办法、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发布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所有涉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都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新规强化了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构建起全链条监管体系:
1. 执法管辖清晰分级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有影响、省级政府实施或案情复杂的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案件,可委托下级部门调查。 跨区域案件可商请相关省级监管部门协助,确保执法无死角。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书面举报,提供事实证据的举报将依法开展调查,实名举报可申请反馈处理结果。 立案后执法机构可依法调取证据、要求相关方配合,拒绝提供材料、虚假陈述或阻碍调查的,将被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构成滥用行政权力反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将向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包括停止行为、修改文件、公开整改情况等。 存在拒不采纳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整改弄虚作假等 5 类情节严重情形的,将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处分,并可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将直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1. 行政机关及公共事务管理组织
全面梳理现有政策文件、采购流程,删除含地方保护、歧视性条款的内容,确保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建立采购、招投标全流程合规审查机制,重点排查资质设定、评分标准、信息公开等环节的风险点。 主动开展新规培训,提升相关人员公平竞争意识,避免无意识触碰红线。
深入学习新规条款,明确自身权利边界,遇到排斥限制竞争行为时,可依法书面举报维权。 参与招投标前,重点核查采购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留存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使用。 中小微企业可借助 “公平竞争” 政策红利,积极参与跨区域采购、招投标活动,拓展市场空间。


此次新规的施行,是我国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反垄断执法从 “原则性管控” 向 “精准化治理” 转变。通过明确量化标准、细化禁止情形,既为行政机关划定了权力边界,也为经营者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有效降低合规成本。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政府采购与招投标领域的竞争秩序将迎来全面规范。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经营者,都需尽快适应新规要求,将公平竞争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主动排查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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