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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为何需谨慎选择供应商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1-02 05:27:33     0
外贸企业为何需谨慎选择供应商

近日,有部分外贸企业收到一份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改免税政策的通知,纷纷向退税部门询问。

问题一企业A:我公司是一家经营十多年的老牌外贸公司了,并且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近期也没有出现不予退税等情况,为何突然收到一份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改免税政策的通知,告知我们不能退税了呢?具体是什么情况?

税务人员:

你公司使用下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且申报情况符合财税【201311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因此,根据该规定,对你公司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决定,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时间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期间,你公司自营、委托或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如有疑议,请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反馈。

相关政策

  根据财税{2013}112号文第二条相关规定:出口企业购进货物的供货纳税人有属于办理税务登记2年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年内注销税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在24个月内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二)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三)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四)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本条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计算。

问题二企业A:我明白了。没想到供货企业两年内注销影响竟然这么大!那最近是否还有什么关于供货企业的政策会影响我们外贸企业退税呢?

税务人员:

  若外贸公司取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相关规定的异常凭证,也会有影响。

相关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相关规定的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税务机关建议

  出口企业在选择供货企业合作前,要做好风控管理,避免因供货企业异常而影响退税!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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