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