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信博览 | 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2-21 15: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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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了解什么是家暴吗?法律对家暴行为如何处罚?遭受家暴后该收集哪些证据?今天,我们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推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一文,与大家一起分享。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 )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 )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 )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 )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情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过暴力伤害达到一定目的的主观故意(控制对方),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服于加害方的意愿(被对方控制),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
亮点一:恐吓等精神暴力纳入家暴。“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都被列入家暴的范畴。亮点二:发现家暴不报案将担责。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不报告的情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亮点三:适用同居时实施的暴力。《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亮点四:告诫书可作家暴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认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他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亮点五: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须在24小时内作出。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为最大限度保障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规定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也适当扩大,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而且无过错的受害者可以向家庭暴力实施者主张损害赔偿。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报警求助的,要保留报警回执,必要时可申请民警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此外,也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等求助。妥善保留诊疗记录、病例资料等,到伤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留鉴定意见书等资料。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遭受家暴后,没有生活来源又无家可归的,可向当地的妇联组织申请入住反家暴庇护站,获得临时生活帮助。准备起诉离婚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1 )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施暴人的讯问笔录、报警回执等。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 2 )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受害人如果曾经到上述机构投诉,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因家庭暴力就医时,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诊疗费票据等。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共同生活亲属包括未成年子女、邻居、同事等作证。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对受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 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第六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同时,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转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上海第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