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州各餐饮服务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有效控制餐饮油烟直排对大气质量的污染,全面改善全州城乡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省、州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要求,现就餐饮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有关责任告知如下:
一、全州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安装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确保油烟达标排放。非“一键式启动”油烟净化设施可联系产品供货商提升改造为“一键式启动”(电源开关与油烟净化开关为同一个启动键)。
二、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定期清洗和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记录。
三、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管道、操作间、公共服务区等,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出现滴漏现象。
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8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可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监制:黄 臻
策划:凌仕东
编辑:刀 妮
供稿:餐饮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