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海关对外推荐有新要求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2-07 10: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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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品牌合作、进群交流,欢迎扫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是指境外国家(地区)对输往该国家(地区)的食品生产企业,要求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予以推荐,确认其符合进口国(地区)的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经境外国家(地区)审核批准后,准许其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管理措施。境外很多国家(地区),如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对其进口的动物源性食品等特定类型食品生产企业实行注册管理制度。通过进入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获国外(境外)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专栏,可查询到境外注册企业的有关信息。这里具体包括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注册的内地冰鲜猪肉、禽肉企业,也包括在日本、韩国注册的热加工禽肉、畜肉企业,还包括在美国、欧盟以及其他一些国家注册的肉类、水产、低酸罐头等企业名单。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从上位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注册的,依照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海关总署统一办理。 如此来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推荐注册的前提是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注册管理要求,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是对外推荐注册申请的主体,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企业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受理申请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推荐。《管理办法》对境外推荐注册进行了定义,更新了注册条件、申请材料、注册程序,明确了信息变更、重新办理注册、撤回注册推荐等情形,并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通知》对《管理办法》在流程上进行了一些具体明确:明确企业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住所地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以上内容实现了《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有机衔接,其中第五条明确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四)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通知》明确,受理申请后,住所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符合要求的上报海关总署推荐境外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推荐境外注册。组织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的,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且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企业。也就是说,住所地海关受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完成评审和审核上报工作需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本条对《管理办法》第六条进行了细化,明确了海关内部的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安排。《通知》指出,海关总署根据相关国家(地区)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统一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也就是说,企业申请和住所地海关的形式审查、评审和审核上报是“随时”的并且新增了时限要求,而对外推荐则需要结合相关国家(地区)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由海关总署统一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此外,《通知》还指出,“企业补正材料、整改或因组织生产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通知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同时,对于获得境外注册的企业。《通知》要求其在每年三月底以前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是否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的自我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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