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导_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制处
基本案情
2024 PU·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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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工王某离异后一直单身,带着女儿和父母共同生活,经济拮据,欠了不少外债,一直入不敷出。而且王某工作多年,由于没有买房、建房等情况,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一直未提取过,积累了好几万元。王某自知不符合提取条件,随即联系了因办小额贷款而认识的李某,让他帮忙想办法。李某回复自己有门路可以找人办理,但需要收取35%~50%的资金作为费用。王某着急用钱便同意了,并把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银行卡等复印件给了李某,由李某代为联系。
王某在住房公积金大厅窗口提交办理所需材料时,被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当场识破。经核查得知,帮忙办理的人(另案处理)是李某通过微信认识的,双方并未见过面,对方经常会在朋友圈发代取住房公积金的广告,有心的李某便记下了。半个月后,对方联系李某,约定在住房公积金中心附近见面。李某随即通知王某一起过去,见面后一名男子将一个文件袋交给王某,里面是伪造好的结婚证、户口本、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以此达到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目的。
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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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报案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决定立案。随后,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王某、李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李某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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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住房公积金是用于解决在职职工住房问题的政策性专项资金,具有专款专用的属性,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真实资料,具有真实行为,不要为省事而轻信和委托他人办理,更不能听信非法中介误导,违法违规骗提住房公积金,导致个人信用和利益受损,甚至受到法律制裁,最终得不偿失。
实践中,申请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虚假购房合同、借款合同等合同资料,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虚假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票据,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银行还贷明细证明、危房鉴定书等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利用老旧小性质房产进行短期频繁交易等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虚构婚姻关系、房产信息、贷款信息、离职事实等条件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案例中的申请人利用虚假贷款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是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5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再次强调将重点打击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申请人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共同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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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节选自:《广西城镇建设》2024年4月《这样提取公积金违规!》
排版:姚宣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