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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餐饮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5-10 16:30:59     2

以·案·释·法

餐饮业经营者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

超标排放油烟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餐饮业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聚拢着生活的温馨与城市的繁华。但是,餐饮业带来的油烟污染等问题,确实也会给周边居民带来不小的困扰。

01

基本事实

近日我局接到来电投诉,内容是某饭店油烟异味扰民。执法人员对该餐饮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及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餐饮企业餐饮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取样。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表明,该餐饮企业排放的油烟废气中油烟折算排放浓度2.6 mg/m³,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4.1 mg/m³,非甲烷总烃折算排放浓度11.6 mg/m³;其中油烟折算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表1规定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 mg/m³的1.6倍,非甲烷总烃折算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表1规定的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 mg/m³的0.16倍。

02

案情分析

按照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表1的规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 mg/m3,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0 mg/m3,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 mg/m3。本案中,该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发现存在故障但未及时维修,不能正常发挥净化作用,导致烹饪过程中产生的油烟废气超标排放。

03

法律适用

该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04

处罚决定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05

执法普法

本案为“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典型案例,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油烟排放标准:

01

北京市《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规定,未经任何净化设备净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同时《标准》要求餐饮服务单位排口处油烟、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超过1、5和10 mg/m³;

02

餐饮服务单位的净化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排气筒出口及周边无明显油污。原则上,净化设备至少每月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1次,净化设备使用说明另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餐饮服务单位应记录日常运行、清洗维护或更换滤料等情况,记录簿应至少保留一年备查。

油烟净化设备开启和维护的问题千万不可马虎,正常使用净化设施,定期进行维护,是餐饮企业的法定义务。

真诚希望广大餐饮业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行动起来,为提升空气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大兴、生态大兴、宜居大兴贡献一份力量,让人民群众在“新国门,新大兴”生活经营的更舒心、更美好。

投   稿:王艾佳   

编   辑:郭有荟      

审   核:高   岩

签   发:赵景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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