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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告知书

作者:本站编辑      2024-04-18 10:33:41     4

致全市餐饮等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告知书

全市广大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燃气使用不当易引发安全事故!为及时发现燃气泄漏重大安全隐患,防范起火燃爆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消费者、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九十九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敬请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厦门市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要求,在燃气经营企业或相关部门通知的期限内,选择符合《厦门市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的产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安装,已安装但不符合要求的应抓紧改造或更新。同时,在使用过程中要做好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及时、正确处置燃气泄漏报警信息,不得关闭、破坏相关设备、设施。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和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对存在未按期限安装、改造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停气措施;在受理餐饮场所开户申请时应对用户的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向不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气。

由于判断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合格性,以及辨别有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能力等,需要一定的法律和专业知识。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需要向我市7家合法燃气经营企业和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咨询了解相关品牌单位情况,自主判断选择符合要求的品牌单位。如遇燃气经营企业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要求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可向城管执法部门报案,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百行千业,安全第一。希望广大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用气,平安顺利!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22年7月13日

厦门市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及安全设施选型基本要求

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按照应用场景,应当符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 /T146-20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 /T34004-2017等标准。

(一)居民。应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 /T34004-2017、《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等标准。装置表面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指示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

 (二)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由具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取得防爆电气设备安装能力、修理能力、维护能力认定证书的单位安装维护。

1.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 KW 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可采用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 /T34004-2017的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

2.餐饮厨房。选择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标准。探测器应为防爆型,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3.管道燃气用户。推荐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实现将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自动切断、报警等信息传输到燃气企业燃气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

二、自闭阀

自闭阀应符合《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 CJ /T180-2014和《管道燃气自闭阀》CJ/T447-2014要求。当管道供气压力出现欠压、超压时可以自动关闭,并须手动开启功能。

三、紧急切断装置

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2018要求。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气源,并须手动复位。


来源:市市政园林局、市应急局危化处

编辑:蓝明珠
校对:廖鹏燕、厦网编组
审核:林勇、林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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