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司登记
新《公司法》 | 原《公司法》 |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新旧条文对比
本条来源于原《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范围从股东姓名、名称扩张为公司登记事项,将“第三人”更改为“善意相对人”,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条文解读
1.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事项具有公示效力。
2.公司相关事项未登记或未变更登记的,依据商事外观主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事外观主义是指商事交易行为人的行为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并适用法律推定规则;行为人公示事项与事实不符时,交易相对人可依外观公示主张权利。商外观主义着眼于对商交易行为的合理推定,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如善意相对人不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且公司也未做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善意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后果由公司承担。
新《公司法》 | 原《公司法》 |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 / |
新旧条文对比
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公司作变更登记时需要的资料作出了要求。
条文解读
1.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变更登记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及作出变更的决议或决定文件如股东会决议等。
2.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章程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因此,确保登记的公司章程与实际相符具有重要意义。
3.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实践中实行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原因在于在工商登记变更前,新任法定代表人暂未成为公司的真实法定代表人,仅能由原法定代表人签署。但实践中,经常遇到原法定代表人失踪或不配合等情况导致迟迟无法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为规避上述情况,本条规定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
新《公司法》 | 原《公司法》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第七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新旧条文对比
本条系原《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转化而来,仅做文字性调整。
条文解读
本条强调了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以满足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
法条链接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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