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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涉及公司主体资格的变化,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能否实现。《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必须依法通知债权人,并按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如未通知债权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018年公司法 | 2023年公司法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相关案例:
江苏高院在致达科技公司与十三冶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认为,五洲纸业公司、新大纸业公司共同的唯一股东致达科技公司在合并目的明确为终止所有参与合并的公司的情形下,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各公司分别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而是将五洲纸业公司在不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的情况下,无偿并入新大纸业公司,然后直接申请合并后的新大纸业公司破产。该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五洲纸业公司的违法终止越过清算环节,案涉五洲纸业公司和新大纸业公司之间的合并行为对五洲纸业公司的债权人十三冶公司构成侵权,且侵权人系致达科技公司。五洲纸业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这一侵权行为发生于合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该环节的侵权行为已被合并本身这一整体侵权行为所吸收。致达科技公司应赔偿十三冶公司在五洲纸业公司合并前可以受偿的金额与合并后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金额的差额部分,十三冶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金额1427万余元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2016)苏民终187号】
法条解读:
1、公司合并时,通知债权人的方式多样化,有利于义务主体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新《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过程中,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更加灵活。直接通知的方式,不仅限于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电子通讯等方式通知亦属合法范畴,只要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已知悉相关事实即可。关于公告通知的方式,增加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的方式,方便了义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原《公司法》在公司减资、公司合并过程中均规定,公司需要通过报纸发出公告,但是在什么级别的报纸公告没有做进一步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通知债权人发出公告的,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登记注册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实务中,公司发出公告多参照此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亦有争议,比如本文前述案例,法院认为被合并公司登记注册地在江苏,其虽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公司合并公告,但债权人的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据此认为被合并公司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有瑕疵,没有尽到通知义务。本次新《公司法》规定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出公告,可以很好的解决因通知报纸的级别产生的争议。
2、公司合并过程中,如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但如合并后的公司亦无法偿还相关债务,债权人有可能寻求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如公司合并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从《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义表达上看,公司合并过程中,通知债权人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但公司合并的程序包括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就内部程序而言,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制订公司合并方案是董事会的职权,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就外部程序而言,公司需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并协议、进行公告等。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在于,内部程序是启动外部程序的前置条件,而在内部程序中合并与否的决定权属于股东会,至于外部程序中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协议等行为,只是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公司未履行法定通知义务,既有可能是外部程序中公司行为存在瑕疵,如具体经办人员的疏漏等,也有可能是内部程序中控制和决定公司合并的主体有意为之。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对外部债权人而言,股东都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股东存在故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理应承担责任。如果是前者,对外部债权人而言,股东亦应被认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其内部责任追究与债权人无关。
另外,公司合并中法定通知义务的履行关系到债权人的重大权益。公司合并制度设计中赋予了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虽然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可以阻止或者否定公司合并,但是债权人提出上述要求后,若公司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相应担保,而公司股东仍坚持进行合并的,则应承担相应的风险。一旦公司合并行为被证明损害了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故从这个角度讲,公司合并过程中,依法通知债权人,对债权人意义重大,如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