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上一篇文章分享了餐饮行业营业收入类风险的未开发票少报收入风险,本篇分享一则某食品有限公司税务处罚案例,该案例的违法类型为逃避缴纳税款,具体违法行为是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未开发票、未进行会计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
01
违法事实
某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经营期间存在少申报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经检查,该公司在2017至2019年经营期间,销售椰汁饮料等产品给个人,产品发出并通过私人账户收款,取得未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共30200784.62元,其中2017年2415740元,2018年12420676.97元,2019年15364367.65元,已通过私人账户转账私人账户形式全部收齐货款,没有发生退货、退款,上述销售收入均没有开具发票,亦没有在公司会计账上进行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无法提供对应成本费用资料。
02
处罚结果
对该公司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共2088348.10元。
03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END·
【特别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交流。
更多交流 请扫下方二维码

联系方式|1576310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