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行业禁止种植、加工食用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告知书
为着力整治突出毒品问题,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构建平安和谐太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如下告知:
一、餐饮行业必须遵守“四个严禁”规定
(一)严禁一切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活动。
(二)严禁一切买卖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苗、壳、籽的行为。
(三)严禁一切在食品或调料中非法添加鸦片、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苗、壳、籽的行为。
(四)严禁一切食用添加有鸦片、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苗、壳、籽食物的行为。
二、违反“四个严禁”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和在食品或调料中添加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希望全县群众进一步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自觉遵守执行“四个严禁”并积极检举揭发身边的种植、加工、食用罂粟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同心协力,众志成城,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太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8260506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太和县公安局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来源: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整理编辑:想想
▍合作:Jannabi2nd
▍声明:本文中图片、文字、音视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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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行业必须遵守“四个严禁”规定
(一)严禁一切非法种植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活动。
(二)严禁一切买卖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苗、壳、籽的行为。
(三)严禁一切在食品或调料中非法添加鸦片、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苗、壳、籽的行为。
(四)严禁一切食用添加有鸦片、罂粟及其他毒品原植物苗、壳、籽食物的行为。
二、违反“四个严禁”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每个公民都有检举、揭发非法种植和在食品或调料中添加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希望全县群众进一步增强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自觉遵守执行“四个严禁”并积极检举揭发身边的种植、加工、食用罂粟原植物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同心协力,众志成城,参与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电话:
太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8260506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太和县公安局
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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