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恢复营业经营主体要求
全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含早餐店、快餐店、夜宵店、饮品店、小食堂等)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有序恢复正常营业。在疫情解除前,限制集体性聚餐,禁止承办宴席(含红白喜事、自办群体性宴席等)。
二、恢复营业经营场所要求
(一)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储备足够的口罩、体温枪、消杀等必要防控物资,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和员工疫情防控管理台账。
(二)从业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工作须具备“两证”之一:外出务工人员健康证明、市内务工人员证明。须做好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不少于两次体温监测并做好记录,体温异常者不得上岗。
(三)恢复堂食的餐饮经营单位在开业前应对营业场所、设备设施、餐具等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洗消毒。营业期间,餐饮场所须保持空气流通,不得开放中央空调,对没有窗户、空气对流不畅的密闭性包间,禁止投入使用。对经营场所每日至少消毒两次,并做好记录台账。
(四)对营业经营场所入口须设置疫情防控提示,安排专人值守并对进入人员(包括上岗员工)测量体温,未佩戴口罩或有异常症状者(体温≥37.3℃或出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禁止进入。
(五)严格落实堂食管控措施。大厅餐桌摆放减半,餐桌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5米,顾客隔座就餐,同桌就餐人员数量应低于原餐桌座位设计人数的一半。提倡采用分餐制、自助餐,堂食共餐应采用公筷、公勺;提倡电话订餐、网络订餐,鼓励提供线上供餐和无接触配送等服务。早餐店、小面馆、快餐店等小型餐馆采用“一人一桌”、“同向入座”方式用餐。
(六)建立用餐人员可追溯制度。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对堂食付款人员登记姓名、电话、就餐时间、涉及人数等,建档备查(严禁泄露消费人员信息)。
(七)规范餐饮经营活动。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出售过期、霉变食品。严禁销售、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饲养或现场宰杀活禽动物;对每天送货原料做好索票索证,提倡无接触配送。
(八)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如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一律暂停营业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完
来源丨 翠屏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本期编辑丨肖坤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