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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3:消费者食物中毒后,餐饮店需担责。
赵四在某餐厅就餐,后食物中毒,出院后未完全康复,经常头晕心悸、四肢乏力,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赵四后将该餐馆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某餐馆赔偿赵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直接损失共计1万元之外,并额外判令餐厅再另向赵四支付相当于该损失三倍的赔偿金3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食物中毒后,餐饮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还应向受害者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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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律 师 介 绍
刘永峰
江西道善(赣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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