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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等重点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告知书

作者:本站编辑      2023-10-23 21:54:17     27

关于开展餐饮等重点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告知书

餐饮等重点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用户: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频发,事故教训深刻,为加强我县餐饮等行业燃气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结合2023年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利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聚焦“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环境”、“问题管网”六个分工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切实消除餐饮等重点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隐患,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各餐饮场所经营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管理上强化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经营理念。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用气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强化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燃气供应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

3.选择持吉安县内有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单位供应燃气,并与燃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主动接受燃气供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宣传指导,对燃气供应企业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落实整改。

二、用气场所使用要求

1.禁止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2.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不得出现老化松动等问题、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3.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放置液化石油气瓶;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必须设置专用气瓶间。

4.禁止使用吉安县外供气企业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使用吉安县供气企业提供的红色自有气瓶。

5.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大小液化石油气减压阀。

6.使用与适用气型相符的燃气报警装置和与之联动的自动切断安全装置(每个气瓶都必须安装),并确保安装位置正确(根据燃气的物理特性,天然气燃气报警装置应安装在离顶板约30厘米处,液化石油气燃气报警装置应安装离地面约30厘米处),处于灵敏有效状态。

7.禁止同一场所使用两种燃料(如使用燃气又使用醇基燃料等情况)。

三、法律责任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请各餐饮等重点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用户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在15日内完成整改,所有隐患在10月30日前必须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政府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并通知供气企业停止供气。


吉安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吉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8日

来源:县住建局
编辑:孙悦
审核:张黎强
监制:周金平
主办:吉安县融媒体中心
主管:中共吉安县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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