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AILAS 商标代理人
关键词:商标 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 区别对比
摘要:
驳回复审作为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的唯一救济途径,是指商标局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后,申请人对此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申请商标初审公告的程序。
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对于文字近似的类型,一般从文字的“音、形、义”三个角度出发,通过整体对比与主要部分对比的方式,具体论述各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的区别。强调不同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存在差异,并从中国消费者认知角度出发,结合中国消费者对汉字的认读习惯和理解能力进行比对,从而将申请商标和各引证商标区分开来。
案例介绍
商标名称:12336668号“凯米力camily”
注册类别:33
申请人名称:晋江中食凯米力酒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评审请求: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请求商评委裁定33类 第12336668号商标
予以初审公告。
事实与理由:
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驳回第12336668号“凯米力camily”商标是不成立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12336668号
和引证商标第1687421号
、第3932206号
、第4849036号
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理由如下:
第12336668号
商标具有独创性,该商标由字母部分和文字部分组合而成,属于组合商标,由于考虑到本企业开发的产品计划出口尼日利亚国家,因此企业在设计注册商标时,字母部分使用的是阿语中“卡米力”的谐音文“camily”,代表“完美”的意思;为了能够凸显
的国际范,增加整体商标的美感,设计师将开头字母“C”经过艺术加工,使其具有了活力,看起来像一个强壮的“大力士在展现其粗壮的臂膀”,同时也像一个“用于开酒瓶的开酒器”,具有独创性;第二部分文字由“camily”的读音经过艺术化演变设计而成,为了读的时候较为顺口,因而修改为“凯米力”,同时也将其作为企业商号名称,具有独创性,且在本次商标驳回通知书中也没有提及该文字存在近似的情况,可见文字部分不存在近似毋庸置疑。作为组合商标,
与引证商标具有显著性区别,一不属于近似商标,二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以下是两个商标图样的区别对比:

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宣传本商标标识,使得其在本行业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晋江中食凯米力酒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非常重视打造“
”品牌,在该品牌的宣传推广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已准备出口尼日利亚国家,如该商标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予以沉重打击。(详见附件:商标使用情况)
综上,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不同,字母、图形风格和排列方式亦存在一定差异,驳回商标整体在读音、外观上区别明显,其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可见第12336668号
和引证商标第1687421号
、第3932206号
、第4849036号
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请求商评委裁定33类 第12336668号
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该商标最终通过复审予以初审公告并注册成功。
【典型意义】
组合商标的近似判断问题是商标近似判断类型中较为普遍的类型之一,由于其不仅涉及对标样本身识别主体的判断,同时商标整体外观、创意结构也是主要考量因素,如果商标表现形式及结构明显不同,一般也不应认定为近似。本案中,驳回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字母、图形风格和排列方式及整体在读音、外观上区别明显,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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