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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茹凌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执业理念:真诚靠谱、高效利他
擅长领域:公司法律服务、建设工程、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等民商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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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2021年2月21日,程某入职我们公司从事医药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底薪3000元+提成”,提成根据其当月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支付。
2023年4月10日,程某提出辞职。当月,公司支付其工资500元。程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自己当月已经工作10天,至少应支付底薪1000元。公司拒绝,程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4月份工资差额900元。
请问程某4月份虽在职10天,但仅做了六分之一的任务量,公司按其业绩完成情况支付给程某500元是否合情合理?
本案争议焦点
劳资双方约定“底薪+提成”的计算方式是一种什么样的计薪方式?
“说人话”解答版
“底薪+提成”,所谓“底薪”就是平时说的按月计酬方式,即为计时工资;而“提成”则是计件工资的一种,以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件计酬,遵循多劳多得的原则。这种计薪方式可以兼顾员工的基本生活和企业发展,因此在实践中被普遍采用。
在这种计薪方式下,提成随业绩完成情况而变动,底薪也并非不受任何约束便能获取,而是以每月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底薪的依据。只有在员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的前提下才全额发放底薪,从而体现出“底薪+提成”方式的优势。

“法言法语”解答版
“底薪+提成”是一种计时与计件相结合的计薪方式。其中底薪为计时工资,提成为计件工资。
1、底薪保障基本生活,固定发放;
底薪即是基础工资,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设计下限不能低于最低工资,而上限根据行业总体水平确定;
2、绩效工资奖励超额业绩,浮动发放。
绩效工资,是指与员工的绩效结果相挂钩的工资部分,通常包括月绩效、季绩效、年绩效等。其设立目的是为了鼓励员工做好自己的工作,创造超出预期的业绩。同时因为绩效薪酬由于其支付周期较长,因此对成本压力较小,也可以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本案中,双方入职时约定工资按“底薪3000元+提成”的“计时+计件”方式计算,但在离职时医药公司又将程某的底薪部分也按照计件方式进行计算,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工资计算方式,与其入职时的约定相违背,也与底薪的法律性质相悖,其并不合法合理。

医药企业在设计“底薪+提成”薪酬模式时,应当注意不要将底薪设置得过低。因为法律上强制性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无论采取何种薪酬模式计薪,每月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医药企业在设计提成制度时,应将无提成或是提成未达到给付条件情况考虑进去,可以约定如“若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在该月提供了正常劳动,但无提成或是约定提成未达到给付条件时,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以此种类似方式解决工资的支付,避免产生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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