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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问答(三)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31 10:08:11     17

01

何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

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纪要》)明确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规则。关联企业实质合并也称为实体合并,即将多家关联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合并后按照一家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实质合并的方法是将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去除掉关联企业间彼此之债权和担保关系,将合并后的破产财团依债权额比例分配给该集团之所有债权人。

02

关联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

合并破产制度应坚持审慎适用原则,既要对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实施合并破产,同时也应防止该规则被滥用损害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具体在适用上,既要尊重个体企业的法人独立人格即以个体独立破产为原则,也要对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关联企业,适用合并破产规则。

03

合并破产如何启动?

一是分别破产,再行合并。此方式符合《会议纪要》中提倡遵循的审慎原则,以公司人格独立为原则。司法实践中,管理人较多以此方式启动合并破产申请。

二是部分破产,再行合并。此方式并不是关联企业均符合破产条件,而是部分关联企业单独申请破产。司法实践中,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此种方式启动合并破产,法院也常依职权主动裁定合并破产。

三是先行合并,一并破产。此种情形需要先行按照在司法中否认公司人格再行合并破产,实践中应用较少。

04

合并破产的管辖法院是哪个?

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管辖发生争议的,共同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05

合并破产的法律后果?

1、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3、和解或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根据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确有需要保持个别企业独立的,应当依照企业分立的有关规则单独处理,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制定统一的债权分类、债权调整和债权受偿方案。

4、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

06

若上市公司被强制清算,在强制清算中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是否必须转为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可见,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并不必然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组可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清偿方案,该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经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可按照该协商方案进行债务清偿,执行完毕后即可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无需转入破产程序。若债权人对清算组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不予认可,或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07

哪些主体可提起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申请?

清算组、债务人(《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义务的人都有权提起程序转换申请。清算组在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当提出程序转换的申请。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法院不能主动转换程序。实践中,如法院发现公司出现破产原因,需向申请人或清算组释明,由清算组或申请人提出程序转换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08

破产法规定的清算与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有何联系与区别?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算是破产清算,即企业法人在发生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宣告破产,在法院组织下,对其进行清算,偿付各类债务,清算完毕后企业法人资格终结。

《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是解散清算,即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剥夺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股东自行组织的解散清算会有剩余资产,不仅可以分配给债权人,还可以分配给股东,此时应是资大于债。

09

强制清算程序中申报的债权与破产债权应如何衔接?

在强制清算和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都是初期的核心工作。通过债权申报,摸清债权底细,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往往已开展或完成了债权申报工作,如果转为破产程序,原有的债权申报如何认定,就成了程序转换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强制清算中的债权申报没有违法违规,在破产程序中应予承认。也就是说,强制清算中已申报的债权不能直接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已申报债权,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再次书面通知所有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债权人需再次进行申报,方可行使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但为了提高司法效率,破产管理人可参考清算组的债权审查意见,在审核确认债权审查意见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可以承认其效力,如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则不予承认,并出具新的审核意见进行纠正。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核并编制的债权表,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还可提起异议之诉。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应给予申报资格,以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35条规定:“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10

哪些执行案件可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是在债权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执行机关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程序。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且看不到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有恢复执行的能力,称之为执行不能。破产企业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被众多债务人起诉,并作为被执行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此时,债务人的财产往往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按照执行程序操作,不但债务人不可能起死回生,执行申请靠后的债权人也无法获得任何清偿。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程序可转为破产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11

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归属应如何确认?

《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结合该条文,可将“执转破”案件的管辖分为两部分。

1、地域管辖,执转破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企业法人被执行人住所地即其主要办理机构所在地。被执行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不再依据债务人的注册登记行政机关行政级别。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转破案件需要经过中级人民法院提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除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转破案件应当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①基层人民法院不一定是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而是有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

②基层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从执行法院接收执转破案件,只能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

③基层人民法院不对执转破案件进行是否受理的审查,而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转破案件审查受理后,再移交给有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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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的情况下,审查程序一般如何进行?

《指导意见》将执行转破产定义为法院的内部程序,由法院执行部门启动。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

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在移送之前,必须征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意见,在有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启动该程序。如果双方都不同意执行转破产,则执行法院仍需按照申请执行的时间顺序开展执行工作。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第5条规定:“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第6条规定:“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第7条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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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于管理人行使其财产管理处分权的结果而在破产程序中新签订的仲裁协议,其当然地拘束破产企业、管理人与全体债权人。破产受理后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应当包含基于破产受理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提起的仲裁。管理人应当提前获得法院许可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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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该如何提仲裁请求?

理论上,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的仲裁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性质和债的属性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则上不应当再包含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等具体诉求。在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符合前述要求,且未主动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特殊情况向仲裁申请人释明并记录在案,让其自行变更仲裁请求。若申请人不变更的,仲裁机构应当通过释明记录或者开庭笔录记录在案,并在裁决书中载明。但仲裁机构不应主动变更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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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期间的仲裁时效是怎样的?

依据《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是企业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时,即使其诉讼时效按照一般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管理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代表其主张权利的,仲裁机构不能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仲裁时效异议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债务人一方作出不利的裁决。

作者简介

胡紫仪

法律硕士,目前专注于不良资产处置,向银行、AMC提供法律服务,完成案件破产、执行以及尽职调查等业务,民商事及行政争议解决均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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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 | 高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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