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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清除异己”?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25 19:24:57     20

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能否将该股东除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公司如何有效进行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制度关系到被除名股东的最根本利益,也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变化、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治理的稳定,对公司和股东均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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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引出争议问题

股东A、B合伙创立C公司,公司在风风雨雨过了几年之后,逐渐壮大,陆续有其他外来股东入股公司,公司业务开展的如火如荼,上市之日指日可待。然而在公司逐渐壮大的同时,股东B频频给公司搞事,闹的整个公司鸡飞狗跳,甚至窥窃公司的利益,把手伸向了公司的资产。后来公司做出了一系列决议,其中就包括对股东B处理的决议。
股东B没有就此收手,反而滥用股东地位,与公司开展长达数十年的决议效力纠纷之诉,公司疲于应诉,导致生产经营受阻,影响了整体效益。在公司与股东B众多诉讼之中的一份判决书写道:“股东本应当尽可能消除因自身原因产生的负面影响,积极配合公司化解矛盾,采取补救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但其在较长的时间里却不断挑起讼争,致使公司花费较多金钱聘请律师,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公司若早在股东B冒泡之初,就考虑将其剔除出局,也不会有后续长达数十年的争讼。针对该类“异己”股东,公司如何在初期就将其剔除,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巧妙的设计,把该制度在开创公司初期就镶嵌在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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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指引

股东除名制度作为公司化解内部矛盾的常用手段,指的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可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

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实务中,为避免产生股东纠纷、避免股东产生争议时缺乏明确的解决途径,从而给诉讼增加难度和不确定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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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可以被除名的不当行为进行规范

虽然《公司法》对于股东仅部分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未明确可将股东除名。

但是,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对此有合理的规定,这将在产生纠纷时给裁判机构提供充分的裁判依据,可大大降低案件审理难度,有效保障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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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行使进行约定

当股东存在可以被除名的情形时,其他股东需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方可解除股东资格。

于是,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对于可能被除名股东是否有表决权、通过决议的表决权比例、相关事项的表决的程序等事项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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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前一定要先行催告

公司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之前,应向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进行催告,通知其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未返还出资的,公司方可通过决议方式对股东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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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行使进行约定

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或在做出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时就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处置做出安排,通过法定减资程序注销瑕疵股东的股权,或者将其股权转让给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由受让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相应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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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履行部分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亦应提前规制

如前所述,对于履行部分出资或抽逃部分出资的股东,不能对其行使除名权,但并不是对其只能放任而无规制途径。

首先,在公司章程中可以作出相应处理规定,比如,对于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部分所对应的股权,不享有表决权、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资产分配权等;

其次,即使公司章程未规定的,亦可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对该股东的财产性权利作出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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