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商品中使用包含“百年”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白酒品牌历史或者年份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23 10: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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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号】:(2023)京行终406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上述规定中的“欺骗性”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分析。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商品,该类商品中使用包含“百年”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白酒的品牌历史或者年份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甲可以注册的商标,类似情况,乙不是也必然可以注册,有例外; 甲不可以注册的商标,类似情况,乙不是也必然不可以注册,有例外; 人家并存,人家可以,不意味着你也可以并存,也可以核准,只是表明你有机会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