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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商品中使用包含“百年”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白酒品牌历史或者年份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23 10:10:55     37

【案      号】(2023)京行终406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上述规定中的“欺骗性”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分析。

本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白酒等商品,该类商品中使用包含“百年”字样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白酒的品牌历史或者年份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 第33类“百年为首,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 商标界“公理

    甲可以注册的商标,类似情况,乙不是也必然可以注册,有例外; 
    甲不可以注册的商标,类似情况,乙不是也必然不可以注册,有例外;
    人家并存,人家可以,不意味着你也可以并存,也可以核准,只是表明你有机会而已。
  • 用司法审查的“矛去攻击国知局已经核准商标的“盾,会怎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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