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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虚假申报,合伙人被重罚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7-18 14:36:20     34

税务稽查

    2017年6月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对外股权投资,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22年及2023年该自然人被定偷税,并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且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01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宁税二稽通 〔2023〕 2 号 
*:(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件号码:653127********0011)
事由: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向你(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宁税二稽处〔2022〕2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税二稽罚〔2022〕9号),认定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项)、第七条规定,拟将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通知内容: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在我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前按照前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
二、你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按照《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我局将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确定文书送达后的次月15日内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拟公布的失信信息见附件),并将失信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三、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以在我局作出确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决定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税务机关

二O二三年二月一日

02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二稽处〔2022〕20号
*:(纳税人识别号:653127********0011)
我局(所)于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5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款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你在上述4家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均为52.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寿宁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03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税二稽罚〔2022〕9号
*:(纳税人识别号:653127********0011)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6月23日,你所投资的寿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4家合伙企业将持有的深圳市****有限公司51%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8月2日至8月4日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期间你的个人账户收到转账款项(转账摘要为股东分红),你取得该笔收入应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你未依法申报2017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内资企业信息登记表,四家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基础资料;
2、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文书;
3、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打印信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查询清单等案件事实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853,972.5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寿宁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
二O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END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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