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普知产案例
杭州中院改判判定某食品公司仿冒知名品牌“双鱼”醋
外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本所黄卫红律师代理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酿造公司)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一案,本案一审法院虽驳回食品酿造公司的诉讼请求,但食品酿造公司在提起上诉后在二审阶段,代理律师经过补充证据,穷尽举证能力,最终使得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食品酿造公司最终获得胜诉判决,成功实现反转。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不良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力度,着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案情简介
食品酿造公司在调味品、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拥有“双鱼”、“湖羊”、“北高峰”、“五味和”等注册商标,其中“湖羊”酱油、“五味和”月饼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知名产品,而“双鱼”牌醋、“北高峰”牌黄酒在社会公众中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食品酿造公司自 2003 年起开始长期稳定使用涉案“双鱼”袋装米醋包装装潢,自 2012 年起开始长期稳定使用涉案“双鱼”玫瑰米醋、陈醋、杭州香醋、白米醋瓶装醋系列产品包装装潢,相应产品和包装装潢经过广泛宣传、长期使用,在相关公众具有一定知名度。
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从2020年开始,在其他调味品产品上抢注食品酿造公司含有“双鱼”、“湖羊”、“北高峰”字样的商标并使用,其侵犯食品酿造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多次被食品酿造公司起诉并被法院认定侵权。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为了搭便车,增加销售量,在商标侵权行为被制止后,却开始在其生产的醋商品上使用与食品酿造公司袋装米醋,瓶装醋整体相近似的外包装装潢。食品酿造公司认为在黄酒上“北高峰”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虽然在其醋产品上使用“北高峰”商标无法通过商标侵权得到法律保护,但其使用“双鱼”醋产品的外包装装潢显然具有傍名牌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了制止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北高峰”醋产品上使用与“双鱼”醋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食品酿造公司对其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上述条款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原告的商品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二是被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三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
对于商品包装、装潢而言,包装、装潢中最显著、最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主要部分没有明显差别或整体印象相近,两包装、装潢构成近似,部分细节不同并不影响近似的认定。
二审法院观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食品酿造公司袋装米醋、瓶装醋产品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和大量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食品酿造公司的商品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第二,关于袋装米醋产品。虽然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中在使用中新增了三潭印月的石塔,古诗《晓出净慈寺送林子方》的诗句,以及在产品配料、生产日期等信息标注的位置和内容有所差异,但本院认为上述部分并非包装装潢的核心要素,局部的细小差异并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
关于瓶装醋产品。被诉侵权瓶装醋产品包装、装潢与食品酿造公司主张权利的瓶装醋产品包装、装潢相比,二者主要设计特征基本相同,在结构布局分割、颜色选择搭配方面十分相近,虽然存在局部设计细节方面的差异,但尚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三,结合一般消费者对调味品的一般注意力、商品销售渠道、食品酿造公司使用的时间和范围,以及“双鱼”品牌知名度等因素,若共同使用在食品醋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以为其与食品酿造公司具有特定联系。尤其是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销售商一般会将同一品牌商品放置在同一商品陈列架上进行集中展示,将上述四种瓶装醋商品组合放置在一起,更具视觉上的叠加效应,会进一步加深混淆程度。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袋装、瓶装包装、装潢中最具差异的部分在于被诉侵权商品使用“北高峰”文字,而权利商品使用“双鱼”文字。对此,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食品酿造公司较早在黄酒类商品上使用“北高峰”商标,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某公司作为同样从事调味品行业的主体,曾与食品酿造公司至早于 2014 年开始保持较为长期的经销合作,显然对“双鱼”牌醋类产品及“北高峰”等相关涉案商标已有较高知晓程度,其非但未主动进行合理避让,反而在醋类商品上突出不规范使用“北高峰”标识,被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标识“北高峰”并非规范使用被授权的注册商标,并使用了相近的包装,主动追求混淆的结果,以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来看,易使相关公众难以进行区分和选择,故其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
法院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判令:
一、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产品;
二、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