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税务总局7月28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将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此次发布的公告,此前出台的煤炭、矿山、油气、建材、电力等行业企业的部分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将取消;同时,上述企业中具有公益性、安全保障性质以及重大基础设施用地的免税政策将予以保留。
政策调整设置了过渡期,分两步到位。对恢复征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了解,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已实施近40年。近年来,优惠政策长期实施带来的土地利用效率偏低、影响税收公平等负面效应日益突出。
专家表示,此次政策调整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修复;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为各类能源资源行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一、对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具体见附件)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自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二、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在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二)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三)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包括发电厂房用地)、堤防、护坡、航道(含航道设施)、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设施和泄洪设施用地;
(四)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五)火电厂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六)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其施工临时用地;
(七)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含生产、办公、生活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八)矿山企业(含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企业的上述用地在项目建设期间可按本条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