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贵州国台公司发现
在“抖音”、“快手”等电商平台
出现假冒“国台”注册商标的
“国台佳酿”“国台珍酿”“国台十年陈酿”等产品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台公司公开发表严正声明

“冒牌货”因其使用知名产品商标
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因此,如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成为了一大难题
酒类企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假冒他人商标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酒类企业对侵权行为如何采取有效的维权措施?
购买到假货的消费者怎样一步步维权?
而电子商务平台又承担着义务?
且看虎知队成员共同发声
对于酒类商品来说,商标非常非常的重要,品牌是酒类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个全国知名酒企和一个地方普通酒企来说,生产的酒的味道可能不一样,但是差距未必有那么大。从酒的成分来看,基本上也差不多。之所以销量和利润差距巨大,主要还是品牌因素。所以,对于酒企必须非常重视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法律工作。
侵犯他人商标的,不但在民事上构成侵权,在刑事上还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知识产权类范围,其中三个罪名与商标有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就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说,一个主要指的是生产商,另一个主要指的是销售商。构成这两个罪名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下面这三类情况可能构成侵权,但是不能构成犯罪:1、在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3、在相同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
那么,在白酒上使用“国台佳酿”“国台珍酿”“国台十年陈酿”等商标,属于哪种情况呢?
我们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属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虽然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不过也体现了办案部门的观点。
所以,如果使用“注册商标+通用名称、型号”的方式来作为商业标志展示的话,非常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相关犯罪。“佳酿、珍酿、十年陈酿”等文字在白酒行业属于白酒的通用名称或者类型,没有显著性,所以用这些名称是非常有可能构成犯罪的。
一、区分自营和非自营
电商平台作为酒类产品的网络销售渠道,对于酒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首先需要看涉嫌商标侵权的酒类是电商平台自营还是非自营。
如果是平台自营的,平台作为销售者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平台自营的,是不是就不用承担责任了呢?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在(2019)苏01民终3412号案中,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白酒商品的销售页面未记载经营主体信息,发货及售后服务提供者为‘1919酒类直供’,收到的被诉侵权商品快递盒上标注有‘1919酒类直供’字样及相应网址、电话等信息,被诉侵权商品包装盒上贴有‘壹玖壹玖酒类直供’防伪专用标……综上,壹玖壹玖公司虽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在今世缘公司通过公证证据保全方式购买被诉侵权白酒商品的过程中,壹玖壹玖公司始终作为销售者展现在交易中……虽然壹玖壹玖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为杰非特公司,并提交了其与杰非特公司签订的协议。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双方以外的侵权指控。壹玖壹玖公司不能依据上述协议免除侵权责任。壹玖壹玖公司、杰非特公司共同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
结合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虽然不是平台自营的酒类,如果平台的行为足以令普通消费者认为销售店铺系平台自营店铺,则即便该平台未实际经营涉案网店,其也应被视为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二、避风港原则
如果第三方在平台售卖的酒类涉嫌商标侵权,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否承担责任呢,一般需要先考虑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起源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早期主要适用于著作权网络侵权领域,随着发展进一步拓展到其他民事权益保护领域。其基本内涵是,当遇到网络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将其发现的侵权内容通知平台,平台在收到该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则不承担赔偿责任。避风港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体现为“通知-删除”原则。我国《民法典》施行后,还增加了平台反通知的义务,即平台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相关用户可以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如果权利人没有向平台发送过通知,平台不承担责任。比如(2022)粤06民终16031号案中,法院认为:“人民公社酒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购买被诉侵权商品后,曾向寻梦公司(平台方)发出记载涉案侵权信息的书面通知。寻梦公司亦在答辩意见中确认其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才知悉恒仁商贸店相关链接涉嫌侵犯商标权。由于人民公社酒业公司未及时向寻梦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故其上诉请求判令寻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权利人向平台发送通知或提起诉讼后,平台及时删除了侵权内容,平台也不承担责任。如在(2017)浙0110民初19426号,被告淘宝公司答辩,其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删除侵权商品信息,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法院认为:“被告久源经营部发布在淘宝网上的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苏酒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淘宝公司就涉案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形,且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因此,淘宝公司不构成帮助侵权,苏酒公司关于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避风港适用的前提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如果平台存在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诉山东聊城某酒厂、江苏某实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江苏某实业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在其平台内发布信息的经营者没有履行经营资质核验等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关联的法定义务,其对平台内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红旗原则
避风港原则并非绝对安全港,“红旗原则”便是为了防止避风港原则的滥用而产生的。如果平台上的侵权内容显而易见的,就像红旗飘扬,但平台假装看不见而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呢,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平台将涉嫌商标侵权的酒类推荐到首页,则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红旗规则优先于避风港规则适用,也就是如果平台上的侵权内容像红旗飘摇,就不能抗辩说已经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主张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平台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保护知识产权,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商经营秩序。
1、关于傍名牌的法律责任问题
这个问题,我认为应关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中出现的国台近似商标,二是关注向商标局提交国台近似的商标及申请商标的市场主体。
由于我们国家商标是注册在先原则,获得核准的商标就享有了专有权,可以禁止别人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于市场中出现的模仿商标若未申请注册,或者被酒企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被驳回,则企业可以根据刑法二百一十四条、商标法五十一条、五十七条、同时追究傍名牌企业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
对于傍名牌商标已经获得国知局的核准或已被初审公告,其商标的使用有一定的信赖利益,酒企企业维权则需要一个前置程序,就是及时地进行异议、无效的申请,在异议、无效裁定后及时追究傍名牌企业的民事责任。
“国台佳酿”“国台珍酿”“国台十年陈酿”等商标使用主体,可能为个体户、或者没有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小公司,其品质难能保证,流向市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此行为可能还涉及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因为没有经营资质会被行政处罚,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了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如何搜集证据
侵权人的销售如果在线上,可以考虑让公证处对购买记录全程公证或用时间戳固定线上销售记录的真实性,如果是线下则需要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对侵权产品的购买全程公证。
3、如何确定侵权赔偿额
目前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首先考虑的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在损失不好计算时考虑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都不好确定是考虑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恶意侵权的,赔偿数额会参照以上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适用举证妨碍制度规则,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1、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买到假货该如何维权?
当下,电商经济盛行,在这种热潮下,甄别“真假商品”也成了一个必备技能。国台事件中,一部分消费者购买到了假冒产品,那么如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买到假货,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步骤进行维权呢?
第一步,及时联系卖家,要求退货退款或者换货。如果卖家拒绝或者不予回应,可以向平台投诉或者申请售后服务。平台有义务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如果平台未履行义务或者处理不公正,消费者可以向平台索赔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步,固定证据,保存相关的购物记录、聊天记录、商品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明假货的材料。如果有可能,可以找到同款正品进行对比,或者到品牌专柜、授权店进行鉴定。如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并要求出具书面的鉴定报告。
第三步,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平台和卖家都不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涉及较大金额或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消费者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消费者维权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
2、电子商务平台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除了消费者和卖家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角色不能忽视,那就是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活动中提供虚拟交易场所的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承担以下几种责任:
平台治理义务: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七日无理由退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促销活动、交易纠纷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侵权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平台治理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协助监管义务:包括向监管部门提供违法违规信息,配合处理、协助调查等。如果电子商务平台未履行协助监管义务,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责任:即在特定情形下,电子商务平台需要承担与平台内经营者同等的民事责任。这种情形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如果电子商务平台属于这种情形,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责任。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活动中提供虚拟交易场所的平台经营者,在面对假冒国台酒的假酒时,需要承担平台治理义务、协助监管义务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商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责任。这些责任既是对国台酒品牌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尊重,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只有电子商务平台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才能促进网络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