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指南
5月1日新规施行医疗器械流通企业这3种"行业惯例"可能就是行贿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周弢律师 · 执业十年 约6分钟阅读
2026年5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正式施行。这份司法解释有一个细节让整个医疗器械行业绷紧了神经——医疗领域首次被单独列为行贿加重的法定情形。
紧接着6月,国家卫健委等14部委联合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新增"整治涉税违法行为"独立章节,直指器械流通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信号很明确:从"末端打击医务人员"转向"全链条资金监管","查税必查贿、查贿必查税"。
作为长期服务医疗器械流通企业的法律顾问,我最近接到的咨询比过去一年都多。企业老板们最焦虑的问题是:"我们一直在做的那些事,到底算不算行贿?"
今天就把新规变化和行业高风险场景掰开揉碎说一说。
一新规变了什么:医疗领域被"点名"
先说最关键的变化。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和第四条,把"在医疗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明确列为加重情形。
什么概念?拿单位行贿罪来说,以前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才构成"情节严重"。现在如果涉及医疗领域,10万元就可能踩线——门槛直接砍半。
对单位行贿罪也一样的逻辑。涉及医疗领域,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20万元,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原来这个门槛是个人20万、单位40万。
这是过去没有过的规定——医疗领域被单独"点名",意味着同样的金额,在医疗行业比在其他行业更容易入罪、量刑更重。
这不是理论上的风险。14部委的工作要点已经把落地路径画出来了:联合调查、专项整治、发票全链条追溯。翻译成大白话——不只是受贿的院长要查,行贿的器械商也要查,查税的时候顺带查贿,查贿的时候顺带查税。
二3种"行业惯例"可能已经踩线
① 学术会议赞助"变味"
赞助学术会议本身合法,这也是医疗器械行业正常的学术推广方式。但2026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到,要"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
什么情况下赞助就变味了?看几个信号:赞助金额明显高于会议实际成本、指定特定医院特定科室的医生参会、会议结束后通过第三方机构把赞助费"回流"给参会医生。这些操作在重庆并不是没有发生过。
重庆案例
铜梁区中医院原院长傅某,在药品、耗材采购中向经办人员"打招呼",帮助特定供应商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供应商贿赂。202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案件查办后,推动179人主动投案或向组织交代问题,上交违纪违法所得174万余元。
这个案子说明什么?一个院长落马,牵出来的是一串供应商。行贿和受贿是一根绳上的两只蚂蚱,跑不了谁。
赞助学术会议不是不能做,但要做规范:签订书面赞助协议、赞助费直接支付给会议主办方(不经过第三方)、不指定参会人员、留存会议实际举办情况的证据。
② 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用于"返点"
这是14部委今年重点打击的行为。工作要点新增的"整治涉税违法行为"章节,直接点名医疗器械领域。
器械流通行业链条长、环节多,从生产厂家到终端医院中间可能经过多层经销商。有些企业通过虚增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等方式套取现金,再以"返点""回扣"的形式送给医院采购人员或科室主任。这种操作同时触犯两个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
重庆案例
万盛经开区卫健局下属某单位负责人游某,利用担任设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便利,在参数设置、评标打分、货款拨付等环节为供应商"量身定制"便利,多次收受巨额好处费。今年3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
案件引发全区集中整治,共处置问题线索35件,立案30人,党纪政务处分19人,追回经济损失245万元。
有企业老板跟我说:"我们走的是第三方推广公司,不是我们自己操作的。"这个想法很危险。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不管你是自己虚开还是通过第三方虚开,资金链条查清楚了一样跑不掉。
③ 逢年过节的"关系维护"
这个问题最微妙,也是企业问得最多的。过节给客户送点心意,算不算行贿?
法律的标准很清楚: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财物才是行贿。如果你和对方有正常的业务往来,送的是合理范围内的人情,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一般不构成行贿。但问题是,很多人对"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太窄了。
在器械采购中,什么是"不正当利益"?帮你中标、帮你续约、帮你在招标参数里设置有利于你的条款——这些都是。如果你过节给采购负责人送了价值上万元的礼品,而你的公司正在参与该医院的招标,这个"心意"就很难解释清楚。
判断标准很简单:如果你说不清楚送礼跟业务诉求之间的关系,或者对方说不清楚收礼跟履职之间的关系,这个礼就有问题。
法律怎么说
刑法第389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二(法释〔2026〕6号):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加重情形。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有该情形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三重庆反腐的三个地方特点
做重庆本地的合规,得了解本地的执法特点。今年重庆医疗反腐有几个明显趋势:
第一,"室组地"联动办案成为标配。九龙坡区通过纪委、审计、医保、卫健多部门联合,追回医保基金3315万元;万盛追回245万元。这意味着企业的资金往来比过去更容易被穿透——以前是单个部门查,现在是多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办案。
第二,大数据筛查成为发现线索的主要方式。荣昌区通过"党建·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和智慧医保综合监管子系统,对医保结算数据、病历信息、药品耗材采购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精准筛查违规问题线索399条。排查廉洁风险点535个,制定防控措施886项。传统的"做得隐蔽就查不到"的思路已经行不通了。
第三,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是重点打击对象。渝中区查办的佘某案很有代表性——当事人通过"以借为名、借多还少、挂名领薪、收受干股、代持房产、期权交易"等手段敛财,狂购30多处房产,最终被判十年六个月,罚金100万。
这些隐蔽手段在器械流通领域同样存在:通过代理商代持股份、通过第三方咨询公司走账、通过亲属收取好处费。办案人员管这些叫"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查办的重点就是穿透这些"防火墙"。
四企业合规:5道防线
说了这么多风险,不是制造恐慌,而是帮你看清红线在哪。以下是建议器械流通企业建立的5道合规防线:
如果你是医疗器械流通企业的负责人或合规负责人
①销售费用审查:建立销售费用专项审计制度,重点核查会议费、培训费、咨询费、推广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每一笔都要有对应的实际业务凭证
②学术会议规范:赞助协议书面化、赞助费直付主办方(不经第三方)、不指定参会人员、留存会议实际举办证据
③发票和资金管理: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一致,禁止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建立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制度
④经销商管理:对代理商的资质和行为进行审查,合同中明确反商业贿赂条款,发现代理商违规及时切割处理
⑤内部培训与举报:定期对销售团队进行反商业贿赂培训,建立内部举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自查自纠——主动查比被查到轻得多
执业十年,我见过太多医疗器械企业不是不想合规,而是不知道哪些行为已经踩线。很多人觉得"行业都这么做",但法律不看行业惯例,看的是行为本身。
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医疗领域的行贿门槛降低了,打击力度加大了。重庆的大数据筛查、多部门联动的办案模式已经成熟。等到被查的时候才想起来合规,就太晚了。
合规不是成本,是保险。早做早安心。
你觉得医疗器械流通企业日常经营中,哪个环节的行贿风险最高?
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有具体合规问题也可以后台留言,我会逐条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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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周弢律师 ·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
执业十年 · 聚焦职务犯罪案件辩护 · 电话/微信:15902346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