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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 公司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附案例)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7-11 20:01:32     2
公司治理 | 公司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附案例)

【公司治理】-公司融资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间融资已成为公司缓解资金压力的重要途径,但在实践中衍生多种融资模式,潜藏着合同效力、担保落空及条款执行等多维法律风险。识别和规避上述风险,才能够有效引导公司间融资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透明”。

公司间融资虽是缓解资金压力的“输血”良方,但若是野蛮生长,极易引发合同无效、担保落空等连锁反应,让企业陷入绝境:

第一,警惕融资模式的“隐形地雷”。

随着融资手段日益复杂,除了传统的借贷,还出现了让与担保、明股实债等多种模式。这其中潜藏着三大核心风险:

  • 效力风险:资金来源不合法(如套取信贷资金转贷)或合同条款触犯“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红线,可能导致合同直接无效;

  • 担保风险:担保人资格不符、公章造假或未经决议程序,导致担保形同虚设;

  • 执行风险:条款约定模糊,一旦发生纠纷,胜诉了也拿不到钱。

第二,从“粗放”转向“精细”管理。

要实现安全融资,必须摒弃“打借条、盖公章”的简单思维,建立全流程的风控体系:

  • 穿透式审查:摸清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融资用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用途合规;

  • 闭环式管理:严格审核担保决议(特别是关联担保),确保每一份担保都经过法定程序;

  • 透明化运作:合同条款务必清晰、完备,对利率、期限、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

一、风险提示及防范

01

利率红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之间借钱,约定的年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一旦超标,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支持;如果钱已经付了,债务人有权要求直接冲抵本金。

单纯靠高息吸引资金风险较大。建议优化收益结构,可以探索约定融资服务费、咨询费等综合费用,但这有个大前提:必须基于真实的金融服务。

请注意,利息加上各种名目的服务费、违约金等,折算下来如果超过了LPR的4倍,超出的部分依然会被认定为无效。

02

厘清“救急”与“经营”的界限

法律严禁非金融机构以放贷为常业。如果公司主营业务并非金融,却在短期内频繁、反复地向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并以此作为主要利润来源,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被认定为职业放贷后,不仅签订的借贷合同会被判定无效(约定的高额利息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甚至会触犯非法经营罪等刑事责任。这不再是民事纠纷,而是刑事风险。

⚠️合规操作“三原则”

  1. 目的要纯:融资必须是为解决特定合作方或关联方的临时性资金周转,绝不能将其作为一项常态化的营利业务。

  2. 对象要窄:资金出借对象应严格限制在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上下游合作方或关联企业,严禁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公众放贷。

  3. 流程要严:建立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对每一笔融资的事由、对象和频率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确保每笔借款背后都有真实的商业背景支撑,以此证明“非以放贷为业”。

二、典型案例

01

案情简介-(2025)粤01民终19720号

时间

2022年4月7日

某甲公司(出借方)与某乙公司(借款人)、某丙公司(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年利率7%,期限一年(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8日)。同日,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保证担保合同》。同日,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某甲公司为某丙公司引荐融资。

时间

2022年4月8日

某甲公司与案外人某丁公司签订《委托付款书》,约定将某丁公司应支付的500万元“诚意金”直接支付给某乙公司,作为借款的一部分。

某丁公司向某乙公司转账500万元。

时间

2022年4月9日

某甲公司与案外人某庚公司、某己公司、某戊公司分别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这些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诚意金”,并由某甲公司委托其直接支付给某乙公司。

时间

2022年4月11日

案外人某庚公司、某己公司、某戊公司分别向某乙公司转账5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

时间

2022年4月15日

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委托第三方账户信息变更的告知函》,将原定由某辛公司支付的200万元借款变更为由案外人昂某支付。

昂某向某乙公司转账200万元。

至此,某乙公司累计收到由某甲公司指示的案外人支付的借款共计2000万元。

时间

2023年4月8日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

时间

2023年4月28日至2024年6月5日期间

部分还款:某乙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陆续向部分案外人(某丁公司、昂某)偿还了部分款项,合计约419.47万元。某甲公司对此还款的效力提出异议。

时间

2023年至2024年

因某乙公司未按《借款合同》还款,导致某甲公司未能向案外人返还“诚意金”,案外人某丁公司、某庚公司、某己公司、某戊公司分别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多份生效裁决,支持了案外人的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向各案外人返还“诚意金”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某甲公司随后履行了仲裁裁决,向案外人支付了合计约1843万余元。

时间

2025年

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损失等,并要求某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02

本案争议焦点

一、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核心争议在于出借人某甲公司出借给某乙公司的2000万元资金是否为其自有资金。

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

在认定《借款合同2》无效的基础上,争议进一步延伸至:

  • 本金返还与资金占用费计算:某乙公司应返还的借款本金金额如何确定(需扣除已还款项),以及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

  • 损失赔偿范围:某甲公司主张其因某乙公司未还款而向案外人承担的仲裁裁决款项(255万余元)应作为其损失由某乙公司赔偿。

  • 律师费承担:因主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亦无效,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请求未获支持。

三、担保人某丙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在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从合同《借款合同之保证担保合同》亦无效。争议在于担保人某丙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责任范围。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围绕“非自有资金转贷导致借款合同无效”这一认定展开,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损失赔偿、担保责任等衍生问题。

03

法院观点

一、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如下:

  1. 出借资金非自有资金,构成转贷: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2000万元借款系由案外人(某丁公司、某庚公司、某己公司、某戊公司及昂某)根据其与上诉人某甲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及《委托付款书》等文件,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某乙公司。该款项并未实际进入某甲公司账户,且某乙公司亦直接向案外人偿还。同时,生效的仲裁裁决已认定某甲公司需向案外人返还该等“诚意金”。因此,案涉借款实质上是某甲公司利用案外人资金进行的转贷行为,并非其自有资金。

  2. 法律适用: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形,依法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法院指出,该条款的适用不以出借人“转贷牟利”为要件,故某甲公司以其未牟利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3.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与相关生效仲裁裁决的认定并不冲突。仲裁裁决虽未直接认定某甲公司与案外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均裁决某甲公司需向案外人返还资金,且其中一份裁决明确指出案涉借款“并非通过某甲公司自有资金出借”,进一步印证了转贷事实。

二、关于某乙公司应返还的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问题

  1. 本金返还:因《借款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某乙公司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即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出借及还款金额,计算得出某乙公司尚欠本金17,258,455.92元,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2. 资金占用费:合同无效后,关于利息的约定亦属无效。考虑到某乙公司实际占用资金给某甲公司造成了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及双方过错,一审法院酌情参照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计算资金占用费,二审法院认为该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3. 损失赔偿范围:对于某甲公司主张的其因向案外人承担仲裁裁决责任而产生的损失(255万余元),法院认为该损失系基于某甲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的独立合同关系产生,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某甲公司以非自有资金出借导致合同无效,自身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部分损失不应由某乙公司在本案中承担。

三、关于律师费承担问题

因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其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亦归于无效。且本案律师费并非某甲公司主张权利的必然支出,在缺乏有效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其要求某乙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四、关于某丙公司的责任问题

  1. 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的《借款合同之保证担保合同》亦随之无效。因此,某甲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缺乏合同基础。

  2. 过错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某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由案外人支付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知晓出借资金可能非某甲公司自有资金,其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一审判决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二审予以维持。

三、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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