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核心要素,其价值日益凸显。2022年12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数据作为新型的生产要素,将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环节。2024年实施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这为企业利用数据资产进行融资创造了条件。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融资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应运而生,为拥有丰富数据资源的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为金融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数据资产融资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①。数据资产是从数据资源中提炼出的具有明确经济价值的资产类型,已成为驱动数字经济前行、助力金融创新发展的关键要素(张朔等,2024)。数据资产价值贯穿于数据生产、交易、应用、价值利用及融资等多个关键环节(汪文张等,2022)。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资源要向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等领域倾斜,在此背景下,数据资产融资作为创新模式,为企业开拓了新融资途径。数据资产融资,即企业借助自身持有的数据资产获取资金支持的新型方式,涵盖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股权融资、证券化及收益权转让等多种形式,其中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可质押数据资产及其收益权,缓释信贷风险获取贷款的融资方式。数据资产融资作为创新模式,备受学界与实务界关注。当下,数据质押融资贷款、无质押数据资产增信贷款已历经诸多探索,数字资产保险、数据信托、数据证券化产品及数据资产作价入股等方向也开启初步尝试(欧阳日辉,2024)。但学界对数据资产融资模式尚未形成统一认知,其模式亟待进一步明晰,以此更好地指导实践、推动研究进展。数据资产融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全新发展契机,有助于缓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何瑛等,2024)。企业借助数据资产融资,可有效缓解资金短缺困境,将资金投入技术研发与市场拓展,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但不可忽视的是,数据资产融资潜藏风险,如数据泄露、信息滥用等(陈一洪,2024)。由于数据资产及其衍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易复制特性,导致质押标的的确权、监管与风险控制面临重重挑战,且质押流程缺乏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使得实际操作难以达成高效、普惠与广泛覆盖的目标(陈国锋,2024)。总体而言,数据资产融资前景广阔,但需在法律制度完善、风险管控强化等方面不断完善。
现有研究多从规范研究层面聚焦数据资产资本化、质押融资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及风险防范,对当前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实践关注不足,有限的研究仅分析了个别案例,未能对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总体特征进行描述性统计。本文采用统计分析的研究方法,揭示实践中数据资产融资基本特征、区域及省域差异特征,总结提炼实践中主要参与主体的核心特征,深入剖析现存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二、我国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基本特征分析
2016年4月,全国首例数据资产融资业务在贵阳落地,贵州东方世纪公司以水文数据作为质押物,向贵阳银行申请了100万元的贷款支持。该笔质押的水文数据涵盖了防洪减灾、水情测报、水利调度、气象信息等多个关键领域,所获贷款资金被用于该公司主营的水利行业信息化及大数据应用服务项目。本文调研发现,2017年至2020年期间并未有数据资产融资业务的相关记录。因此,本文所收集的数据资产融资案例主要来源于2021年至2024年。为全面呈现我国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实践状况,数据来源渠道广泛,且多为公开渠道,如企业公告、新闻报道、数据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政府文件等,经整合分析后,共获取了175件数据资产融资案例的相关数据。
我国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基本特征有以下四点:第一,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数和融资金额总体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从2023年起,数据资产融资案例数与金额显著上升,反映出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2024年数据资产融资案例上升为136件,是2023年的4倍,披露金额达168 678万元,是2023年全年融资金额的5倍,凸显增长趋势。第二,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次数少。研究发现,多数企业仅开展过一次相关业务,重庆两江智慧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开展了三次,数库科技等5家企业开展过两次业务。第三,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单笔金额低。单笔融资金额方面,湖北交投集团凭借两项数据产品,获兴业银行武汉分行1亿元授信,额度最高;新疆汇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多方协作下,获乌鲁木齐银行发放的15.51万元贷款,系新疆首笔“一单制”数字提单质押业务,金额最少。单笔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的融资金额平均值维持在1 000万元左右,近三年来未出现显著波动。第四,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银企合作基本发生在省域内。从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与融资企业所在地中发现,除一笔跨省数据资产融资业务外,其余案例均发生在贷款银行和融资企业所属地区相同的情况下。由此可发现,距离接近有助于降低银行的监督成本,地理距离会增加银行对企业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费用,促使银行更倾向于对距离较近的企业提供贷款(蔡庆丰等,2020)。
三、我国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地区差异分析
(一)区域差异
通过对2021—2024年我国数据资产融资案例发生地的地区差异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我国数据资产融资发生地的区域分布并不均衡,各区域之间数据资产融资情况存在明显差异,数据资产融资案例大多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与经济发展水平和数字金融发展紧密相关。
已有研究表明我国营商环境呈“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的梯度分布(赵彤彤和焦方义,2024)。本文将研究样本划分为东、中、西三大区域,如图1所示,数据资产融资也呈现“东部集聚、中西部滞后”的特征:东部为绝对核心区域,融资案例占比远超其他区域,且业务量从2022年1件跃升至2023年的27件,率先进入快速增长期;而西部及中部地区业务量长期低位运行,增长缓慢,直至2024年才显增长迹象,整体滞后东部1—2年。
(图略)
营商环境的区域差异对数据资产融资区域差异具有显著影响。差异的本质是区域资源禀赋、经济基础与数字发展条件不均衡所致:东部凭借雄厚经济实力、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及领先的数字经济成熟度(任明等,2024),叠加宽松市场化政策与高效政务服务(邓瑜和范聪颖,2024),且集聚大量高新技术企业与“独角兽”企业,为数据资产融资提供了充足支撑;中西部则因经济总量小、市场规模有限导致基础薄弱,且金融科技发展水平与东部存在差距(王小华等,2023),数据资产确权估值等体系不完善,数据资产难以转化为融资增信工具,最终制约数据资产金融化进程。
(二)省域差异
2021—2024年我国发生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的所属省份分布情况如图2所示。
(图略)
根据案例首次发生年份和累计发生次数,将各省市区分为先行者、响应者、追赶者、待发展者四个群像:
第一,上海和浙江是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先行者,两地的企业率先在2021年开展了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究其原因在于:(1)地区数字化发展水平较高。上海的数字化转型能力平均水平保持高水平发展。浙江的数字化转型能力在长三角区域平均水平相对较高,浙江、上海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1.4%、12%以上,位居全国前列,为数据资产的形成与价值释放奠定了坚实基础。(2)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领先。浙江和上海在5G网络建设、数据中心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及城市大脑与智慧城市建设等在全国均处于领先地位,为两地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3)制度创新与实践探索超前。作为全国首批数据知识产权试点省份,浙江省率先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通过政策创新为企业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与此同时,上海数据交易所作为国家级数据交易平台,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领域取得了“数易贷”等先行试点成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案例。
第二,山东省和江苏省的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累计数量明显高于其他省份,属于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积极响应者。具体来看,山东省在2021年和2022年尚未出现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但2024年已增加至17笔;江苏省在2021年也未出现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2023年则出现11笔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可能的原因包括:(1)企业对数据资产价值认知度较高。《中国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情况跟踪报告》显示,山东省和江苏省的非上市公司入表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企业对数据资产价值的认知为融资提供了基础。(2)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2022年11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深圳市等8个省市作为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区,从推动制度构建、开展登记实践等方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地方试点工作,以促进数据资产的流通和应用。(3)经济水平和数字化水平较高。华东地区因其经济发达、数字化基础设施完善、创新能力强而成为数据交易的重点区域,江苏省和山东省的GDP总量稳居全国的第二和第三,且两地数据交易机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为数据资产的交易和融资提供了平台和基础。
第三,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天津市、贵州省的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虽晚于浙江省、上海市,但产生几笔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属于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追赶者。可以发现,除了贵州省,发生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省份大多分布在我国东部地区。原因可能包括:(1)东部地区数字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可为本地与邻近地区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李敏,2025),能够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提供技术支持。(2)东部发达地区经济实力较强,数据市场水平较高(贺灵和苏玲,2024),对数据资产的管理和运用更为成熟,这些地区的企业更有可能拥有高质量的数据资产,从而成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积极参与者。(3)东部地区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政策支持力度较大。如《北京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提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贷款、数据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天津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2023)》支持数据交易平台建设,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提供市场化平台,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提供了市场化配置的改革路径。
第四,部分省份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上存在空白。部分省份尚未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属于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待发展地区。未发生业务的省份数量占全国34个省级行政区的23.53%。可能的原因包括:(1)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东部地区经济发达,营商环境优越,对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有着更多实践与需求;而中、西、东北部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因市场需求不足和资金匮乏,限制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2)尽管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但部分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扶持不够完善,致使一些地区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推进上步伐迟缓。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立足数字经济新赛道推动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明确建立数据交易服务费“免申即享”补贴机制,有效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推动了数据资产的流通与融资,而陕西省大数据条例更侧重于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
通过以上对2021—2024年我国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发生地的省域差异分析,得出如下结论:我国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数量近年来增长迅速,省市地区之间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更多集中在山东、江苏、浙江等地区,与经济发展、数字金融、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及政府政策支持等因素密切相关。总之,我国不同省份和地区之间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情况差异较大,各省之间发展并不均衡。
四、我国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参与主体分析
数据市场生态系统由数据提供商、购买者、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及市场所有者构成。我国当前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实践中,参与主体以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为核心,同时涵盖各地区数据交易平台等辅助主体;多方协同可促进数据供需流通,为数据资产赋能企业融资提供关键支撑。
(一)融资企业
融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非上市公司为主要参与方,案例占比达87.58%,主要原因是中小企业为主的非上市公司传统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受限且融资需求迫切,而数据资产的价值、转移与计量属性可提供灵活融资方案(何瑛和陈丽丽,2024)。(2)融资企业以小微企业为主(朱庆虎和刘媛媛,2025),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对“轻资产、重数据”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既是破解融资难题的关键路径,也助力其参与数字经济、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3)国有企业参与数量相对较多,质押物以公共数据为主,虽在数据获取上具备优势,理论上可推动数据资产金融化与价值释放,但当前在数据交易市场中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融资潜力待挖掘(王世强,2023)。(4)金融机构更关注数据资产的内在价值与潜在经济利益,而非企业特定属性或认证资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案例中的融资企业属性分类及占比如表1所示。
(表略)
(二)金融机构
对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金融机构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1)金融机构为单一的银行,未出现多个银行共同参与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情况。(2)城市商业银行为授信主力,参与数量逐年稳定增长、占比达35.5%,原因可能是:相较于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具有更灵活的经营机制、更科学的决策流程及更高的人事效率(关景春等,2003)。(3)2024年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数量得到大幅度增长,成为市场重要补充力量。(4)农村商业银行虽参与占比仍较低,但自从2021—2022年起参与数量已逐年递增。此外,从业务属性匹配度来看,政策性银行以支持国家战略、服务经济薄弱环节为核心任务,资金运用具有特定性且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而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兼具创新性、风险性与市场性,需依赖市场化主体探索实践,因此政策性银行暂不适合直接参与该业务。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中的金融机构类型如表2所示。
(表略)
(三)其他参与主体
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生态体系中,除融资企业与金融机构两大核心主体外,还涵盖六大重要参与方:数据交易平台、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及数商企业等。多方主体协同联动,共同推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稳健发展。
1.数据交易平台。数据交易平台是市场主体开展数据交易的核心虚拟载体,核心价值在于为数据资产确权、评估与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我国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实践中,上海数据交易所、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等机构深度参与且基于功能定位形成差异化分工:上海数据交易所侧重数据要素流通基础设施服务,通过构建“数商”体系、提供数据产品登记与交易撮合等职能为融资奠定基础,例如其联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迈利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依托可信数据资产基础设施(DCB)落地500万元数据资产增信融资项目,体现基础设施支撑作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则聚焦数据资产金融创新服务,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保险等产品以提供定制化方案,如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以罗克佳华科技集团数据资产为质押,落地1 000万元质押贷款,交易所的创新服务成为业务落地关键,两类平台的功能差异表明,数据交易平台已形成“基础保障+创新赋能”分工格局,共同推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从理论走向实践。
2.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区块链技术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关键支撑,其加密技术可防范未授权访问,链式结构确保记录可追溯,能为数据资产等知识产权提供专业存证服务(赖利娜和李永明,2023)。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对合规存证信息颁发证书以证明数据有效性,并在质押等场景提供出证服务,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奠定基础。案例中,浙江凡聚科技有限公司将脱敏后的儿童注意力测评数据经加密后存储至浙江省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数据同步留存至多机构节点以保障可信度,最终获上海银行滨江支行100万元授信,体现了区块链存证对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赋能作用。
3.担保机构。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它通过将数据资产作为质押物,帮助企业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在这一过程中,担保机构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担保机构不仅为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还通过专业的数据资产评估、监管和处置机制,确保数据资产的价值和安全性,从而保障债权的安全。例如,蔚复来公司将垃圾分类运营活动产生的环保测评数据存至区块链存证平台,通过杭州高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的增信服务,成功从杭州银行科技支行获得了500万元的授信。担保机构的参与,使得金融机构能够更有信心地向拥有数据资产的企业提供贷款,同时也帮助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实现了数据资产的资本化运作。
4.资产评估机构。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过程中,评估机构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企业数据资产经权威评估机构分析后确认价值,涵盖识别、盘点及合规性、质量、经济价值评估。例如,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科林电气数据资产进行了分析和评估,协助石家庄数据资产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数据梳理,通过登记、核验、评估等环节,帮助科林电气实现了数据资产化。同时,山东新天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德州财金农业数据资产进行分析和评估,“玻璃温室番茄生产数据集”资产估值达到4 410万元,青岛银行德州分行以此数据资产为质押物,为该公司授信3 000万元。这些案例展示了评估机构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中的关键作用,它们不仅帮助企业量化数据资产的价值,还为金融机构提供了贷款决策的重要参考。
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指出,数据资产具有非实体性、依托性、可共享性、可加工性和价值易变性,要求法律服务必须确保数据资产的合规性、权利归属明确,并评估其法律风险。比如,汇业律师事务所为盛鼎科技的数据产品合规评估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出具了法律风险评估意见书,对企业数据资产的质量和价值进行了专业评估,确保了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光大银行的授信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吉林产互协同吉林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吉林方正评估公司及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完成了市场监管、林业、农业和智慧城市领域等9个数据模型的合规确权及评估等工作,数据资产入表取得突破,在交通银行完成1 500万元的授信。
6.数商企业。数商作为数据服务商,在数据资产化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数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实力,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数据资产化,将数据转化为有价值的信息和洞见。以绍兴柯桥水务集团为例,数商天道金科全程参与了数据资产入表的咨询、辅导和实施工作,通过专业的数据治理和标准化处理,确保数据资产的质量和合规性。同时,天道金科利用其数据资产评估能力,为数据资产的定价和价值认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协助企业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成功设计并优化了“数据资产入表+质押融资”方案,帮助企业获得高质押率的贷款。此外,天道金科还帮助企业识别和控制融资风险,确保融资过程的合规性,为数据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推动了数据资产化和数字经济的发展。
五、我国企业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登记规则与平台。目前,我国数据资产登记领域缺乏统一的规则与平台,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差异化的登记规则,导致金融机构在开展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等业务时面临诸多挑战。由于没有统一的登记平台,金融机构难以便捷地查询数据资产的完整性和权属状态,增加了风险管理难度(张朔等,2024),影响了数据资产的流动性和质押物的处置变现能力。例如,深圳市和贵州省在数据资产登记范围、主管部门和平台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使得跨区域业务评估变得复杂。此外,数据资产的金融化探索虽如火如荼,但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仍在构建之中,过度追求数据资产化和金融化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累积,甚至引发一些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向“数据财政”的转变趋势(欧阳日晖,2024)。因此,在推动数据资产化和金融化的过程中,亟需完善统一的登记规则与平台,加强制度建设,注重风险防控,以确保数据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规范化和高效化运作。
2.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受限。数据要素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一是法律制度缺位。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导致数据产权界定模糊,交易监管、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缺乏明确规范,市场主体参与数据交易时面临法律风险与不确定性,难以获得充分法律保障,进而制约市场健康发展与数据资产合规流通。二是评估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统一的数据资产评估标准与方法,数据资产价值难以准确衡量,金融机构在以数据资产为融资依据时,无法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融资条件,影响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可行性与效率。三是市场主体活力不足。中小企业作为重要参与者,因创新要素集聚不足、政策支持与激励措施缺位,市场竞争力较弱;同时数商企业数量有限、中介机构发育不充分、交易平台等级与影响力待提升,共同制约中小企业利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与创新,阻碍数据要素市场整体活力释放与潜力挖掘。
3.数据资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我国数据发展水平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区域发展不平衡现象显著,呈现“东中西”梯度发展格局,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张朔等,2024)。东部地区因经济、科技优势,数据资源丰富,基础设施完善,数据资产化进程领先,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融资环境和发展空间。然而,中西部地区受经济、科技等因素制约,数据资源匮乏,基础设施滞后,数据采集、存储、处理能力较弱,数据资产化起步晚,交易市场不成熟,难以充分发挥数据资产价值,制约企业数字化转型和创新发展(何瑛和陈丽丽,2024)。城乡间数据发展也不平衡,城市数据资源集中、基础设施较好,农村则资源分散、基础设施薄弱,数据采集利用难度大,资产化程度低(辛树人,2024)。这种现状使企业开展全国性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时面临区域差异挑战,业务复杂性增加,不确定性上升,限制了融资规模和效果。
4.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机制不够健全。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普及程度有限,大多数企业仅进行过一次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只有少数企业进行了多次融资,且数据资产质押融资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机制尚存在诸多不足,亟待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风险评估方法不够科学,现有的评估模型和工具往往无法充分考虑数据资产的特殊性,如数据的非线性、动态变化等特征,使得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无法为风险控制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辛树人,2024)。另一方面,数据资产保险市场尚不成熟,担保机构对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业务的参与度较低,风险分担机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风险缓释和转移手段,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面对风险时往往只能被动承担,难以有效降低自身的风险敞口(王文彦等,2024)。
(二)建议
1.建立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规则与确权平台。针对数据资产登记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建议由国家相关部门主导建设全国性数据资产登记与确权平台,核心在于统一登记规则与确权标准,保障数据资产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通过标准化管理,金融机构可便捷查询验证数据资产的完整性与权属状态,进而降低风险管理难度,提升数据资产流动性及质押物处置变现能力。此外,该平台能推动数据资产市场化交易与金融化应用,为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奠定基础,助力数据资产合理利用、高效流通及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推动相关部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政府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中发挥关键作用,具体体现在制度构建与主体扶持两方面:一方面,针对数据资产评估体系不完善、产权确认困难的问题,政府需出台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明确数据产权、交易监管及数据共享规则(张伟男和战宏杰,2024),构建清晰法律框架,为数据资产交易流通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鉴于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主体多为中小企业,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倾斜,支持其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增强市场竞争力(何瑛等,2024)。因此,在推进数据资产化与金融化进程中,需依托政府力量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保障数据资产化服务质量,促进数据资产合规高效流通使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3.推动区域间数字经济与数字产业协调发展。为缓解我国数据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状,可从区域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融合及融资创新四维度构建解决方案:一是深化区域协同,建立东中西部数据合作共享机制,推动东部向中西部输出数据资源、技术与管理经验,助力中西部提升数据资产化水平;二是强化基建支撑,加大中西部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等投资,以财政补贴、政策优惠吸引企业落地,增强当地数据存储处理能力;三是推进城乡融合,加强城乡数据基建互联互通,建设一体化数据平台,推动城市数据资源向农村延伸,提升农村数字化水平;四是创新融资服务,构建全国性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整合信息与资源提供一站式服务,降低融资复杂度,扩大融资规模与效果。
4.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担机制。鉴于数据资产特殊性,金融机构需以风险分散、转移手段防控业务风险(辛树人,2024),具体可从四方面推进:一是多元质押,打包组合多个数据资产降低单一依赖;二是多机构参与,借鉴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引入多家金融机构分散风险;三是政银企协同,共创新模式、定评估标准,建全流程风险共担机制;四是完善风险转移,通过保险、担保或风险条款分散风险,鼓励专属产品开发,借助政府补偿基金及代偿机制缓释信贷风险。
①数据领域常用名词解释(第一批),国家数据局,https://www.nda.gov.cn/sjj/zwgk/zcfb/1230/20241230160715745237413_pc.html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朔,赵晟骜,严若婷.企业数据资产价值实现及金融支持模式研究[J].西南金融,2024(10).
[2]栾元杰,潘蕾.数据价值生态链及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的实现途径[J].商业会计,2024(12).
[3]辛树人.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新路径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J].清华金融评论,2024(08).
[4]何瑛,陈丽丽,杜亚光.数据资产化能否缓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约束[J].中国工业经济,2024(08).
[5]汪文张,李筱涵.数据资产化的理论基础及实现形式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22(12).
[6]张婧超,崔炎炎.数据资产化:商业银行的未来之路[J].现代商业银行,2024(07).
[7]蔡庆丰,陈熠辉,林焜.信贷资源可得性与企业创新:激励还是抑制?——基于银行网点数据和金融地理结构的微观证据[J].经济研究,2020,55(10).
[8]任明,王为久,周文泓,刘越男,姚艾昕,文利君,巩一瑾.数据要素市场化推进:进展、问题与对策[J].图书情报知识,2024,41(05).
[9]邓瑜,范聪颖.营商环境对区域创新的影响效应检验[J].统计与决策,2024(20).
[10]赵永超.上海数据资产创新应用探索与政策建议[J].科技与金融,2024(05).
[11]王世强.数据要素金融化路径探讨[J].中国金融,2023(07).
[12]孙妮,康守松,刘晓峰.数据资产视角下商业银行大数据应用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17(02).
[13]陈可.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4).
[14]关景春,武文清,王超.城市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问题思考[J].河北金融, 2003(6).
[15]赵需要,姬祥飞,郭义钊.创新激励目标下数据交易平台运行影响因素模型构建研究——以贵阳数据交易平台为例[J].现代情报,2023,43(04).
[16]赖利娜,李永明.区块链赋能: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J].科技管理研究,2023,43(23).
[17]欧阳日辉.数据资产化与金融化融合发展的理论机理和实现路径[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57(03).
[18]王文彦,张红梅,张目.数据资产信息披露对制造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研究——基于年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文本[J].金融理论与实践,2024(02).
[19]陈一洪.商业银行数据治理:体系框架与实施路径[J].南方金融,2024(04).
[20]宗良,梁曼恬.数据融资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前景[J].中国金融,2024(20).
[21]陈国锋.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机制及实践进路[J].西南金融,2024(09).
[22]周法兴.数据资产ABC[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4.
[23]张军,王璐,王保平.数据资产管理进程中的会计治理功能拓展研究[J].会计研究,2025(09).
[24]赵彤彤,焦方义.营商环境与经济高质量发展耦合协调的统计检验[J].统计与决策,2024,40(23).
[25]王小华,周海洋,程琳.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指数编制、总体态势及时空特征[J].当代经济科学,2023,45(01).
[26]肖静,曾萍,章雷敏.地区数字化水平、绿色技术创新与制造业绿色转型[J].华东经济管理,2023,37(04).
[27]张军,刘长翠,孔晓冉,等.数据要素治理的价值发现功能[J].经济管理,2025,47(07).
[28]李敏.数字金融、产业结构升级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J].统计与决策,2025,41(03).
[29]贺灵,苏玲.省域数据要素市场对区域协调发展影响的空间效应[J].经济地理,2024,44(09).
[30]张伟男,战宏杰.数据资产融资产生背景、案例及发展建议研究[J].北方金融,2024(04).
【作者简介】
严鸿雁,女,博士,教授,CICPA非执业会员、CMA会员,北京联合大学创新企业财务管理研究中心主任、管理学院会计系支部书记,工商管理学术型硕士生导师,会计专业硕士生导师,天津市无形资产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科技型企业投融资、知识产权融资、数据资产价值管理等。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等纵向和横向课题十余项,出版2部著作,在SSCI、CSSCI等学术期刊发表四十余篇学术论文。
责任编辑 钟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