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今天,一部事关3万亿元市场的法律修订,成了整个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圈最热的话题。
6月23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6月26日起,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7月25日。这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时隔23年的首次系统性修订,从9章88条扩展至10章104条,变动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
7月7日,《中国新闻周刊》发表长篇深度报道,全面解读草案的核心变化和行业影响。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这次修订不是一个"远期信号",而是一份即将落地的"业务重构指南"。
【核心内容】
一、不再优先公开招标——"逢采必招"的时代结束了
现行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在实务中催生了"逢采必招"的惯性——不管项目大小、技术复杂与否,一律走公开招标流程。
修订草案删除了公开招标的优先地位,同时大幅扩展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情形。技术复杂的项目、需要供应商参与确定解决方案的项目,均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让供应商在方案形成过程中开展实质性竞争。
这意味着什么?对于代理机构来说,业务模式要从"组织招标"向"组织谈判"转型。竞争性谈判对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不是简单走流程,而是要在谈判过程中引导方案优化、管控价格风险。
二、隐性壁垒全面被盯上——"形式公平、实质排他"行不通了
草案第六条明确,国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严禁非法限制或阻挠供应商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市场。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与竞争。
实践中,隐性壁垒是最常见的寻租手段:把特定品牌参数写进技术要求、设置与项目无关的加分项、要求"24小时内到场响应"以排斥外地企业……草案的针对性条款,加上三部门正在开展的"四类"违法违规专项整治(代理机构乱收费就是重点之一),形成了一套"法律+行政"的组合拳。
这对代理机构的警示:编制采购文件时要更加审慎,任何可能构成隐性壁垒的条款都会被纳入审查范围。代理机构如果仍帮采购人"量身定制"条款,风险将远超以往。
三、低价恶性竞争被戴上"紧箍咒"——评审委员会获一票否决权
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最高限价或其他有效报价、可能影响履约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其提交证明材料;如认定报价无法保证质量或履约的,应当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这条规定与2026年初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形成呼应,意味着"一元标""0元标"等恶性低价竞争将受到法律层面的直接规制。
四、"不足三家必须废标"的刚性规则被打破
以往实践中,为满足3家供应商门槛,采购人或企业往往私下邀请其他公司"陪标"——这正是围标串标的温床。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重新开展采购后仍只有两家合格,可正常评审;仅一家合格,可审批转为单一来源。
这释放的信号很明确:不再为了程序合规而催生实质违规。对代理机构来说,这意味着"陪标"这一灰色操作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合规经营才是唯一出路。
五、评审专家终身追责+动态清退——代理机构连带风险升级
草案单独设立评审专家专条,建立全国、省级两级专家库动态清退机制。第九十一条明确,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评审、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与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对专家的合规审查责任更重了。如果代理机构明知评审专家存在利害关系而未提出,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违规。
六、全过程绩效管理+履约验收——代理服务链条要拉长
草案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预算、需求、采购、履约、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六十条新增履约验收制度,对于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这意味着代理机构的服务不能止步于"招标完成",而要延伸到合同履约和验收环节。对有能力的代理机构来说,这是业务拓展的机会;对只做"跑流程"的机构来说,这是生存危机。
【学习要点】
- 核心变化一:公开招标不再是默认首选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大幅扩展
- 核心变化二:隐性壁垒被法律明确禁止,采购文件编制合规要求大幅提高
- 核心变化三:异常低价审查上升为法定程序,评审委员会拥有一票否决权
- 核心变化四:不足三家不再必须废标,"陪标"的操作空间被压缩
- 核心变化五:评审专家终身追责+动态清退,代理机构连带风险升级
- 核心变化六:采购从"一锤子买卖"延伸到全过程绩效管理,代理服务链条必须拉长
【实操建议】
1. 紧跟征求意见期,积极参与立法反馈。7月25日之前是公开征求意见期,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内部研讨,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立法机关,这是影响未来规则的直接机会。
2. 提前布局竞争性谈判能力。公开招标优先地位取消后,竞争性谈判将成为更多项目的首选方式。代理机构需要培养谈判组织、方案评审方面的专业人才,不能再只会走招标流程。
3. 审查存量采购文件模板。隐性壁垒条款在新法下风险极高,立即检查所有模板文件中是否存在排他性技术参数、不合理的资质要求、与项目无关的加分项等问题。
4. 评估业务延伸的可能性。全过程绩效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为代理机构提供了向"全流程服务"延伸的机会。先从合同管理、履约验收咨询入手,逐步建立全链条服务能力。
5. 关注"两法衔接"动态。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协调问题在此次修订中仍未彻底解决,但两部法律的规则正在趋同。代理机构应同时关注招标投标法修订进展,避免"两法打架"带来的合规风险。
【信息来源】
- 中国新闻周刊《向政府采购寻租"开刀"》,2026年7月7日
- 中国人大网《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2026年6月26日公开征求意见
- 国际在线《政府采购法迎来修订》,2026年6月23日
- 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2026年1月
- 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2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