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赵一帆 张子威

第 11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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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是初创企业获取发展资金、整合产业资源的核心合作模式,创始团队与投资人虽具备长期合作的共同发展目标,但二者在风险承担、决策权限、退出安排等维度的诉求存在天然差异。投资人为保障资金安全会在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中设置保护性条款;创始团队往往更注重经营自主权,若交易条款、内部治理权责分配失衡,极易引发治理僵局、决议效力瑕疵、股权回购、商业秘密泄露等法律风险,损害合作双方利益。本文系统梳理初创企业融资常见法律风险,在话语权机制、对赌与回购机制、核心团队稳定机制、经营安全等方面为初创企业经营与法务人员提供实务研究供参考。
目录
话语权机制
对赌与回购机制
核心团队稳定机制
关联交易的管理机制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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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语权机制
1.1 董事会决策机制不当对企业经营决策造成的阻碍
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中枢,是创始团队与外部投资人权利分配的核心载体。有些投资人会要求设置一票否决、超级多数决等特殊表决机制,虽有其合理性,但实务中极易形成治理僵局,压缩创始团队经营空间与投资人资本退出权益,导致双输局面。例如,某知名共享单车公司董事会中的创始团队成员与数家投资人董事均对融资、并购、控制权变更、股权重组等重大资本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在该公司需要通过并购进行业务转型期间,各投资人推动的优化方案各不相同且存在利益对立,董事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企业错失行业整合与资金补充窗口期,最终经营持续恶化。
上述案例直观体现了特殊表决机制制造僵局的风险,类似的治理机制设置还包括全体一致同意决策、投资人董事全部或多数决机制等。除此之外,投资人出于风险防控倾向,将一定标的的业务合同、高层人事任免、大额流动资金调配等日常经营事项纳入特殊表决范围,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司的正常发展。从公司长远发展的治理权责划分逻辑看,股东会负责资本与根本制度决策,董事会负责中长期战略制定,经理层负责日常经营执行,三类主体权责边界应当清晰划分。
1.2 设置差异化否决权架构的解决方案
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通常为设定差异化否决权架构:例如,仅一至两家核心投资人享有董事会一票否决权,不向所有投资人同步授予;采用穷尽式列举清单限定否决事项,仅覆盖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控制权变更、核心资产出售、修改公司章程、上市计划调整等纯资本类重大事项,同时将对外担保、流动资金调配、大额业务合同等事项的监管设立一个合理的金额门槛,排除日常采购、普通人事任免、常规业务合作等经营事项,从根源区分资本决策与经营决策边界。
协议中同时增设中立化僵局破解条款:约定若董事会连续60日无法就重大事项形成有效决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商事调解机构介入协调;若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可启动股权回购、股权置换等备选退出路径。该条款既能避免企业长期经营停滞,也为投资人预留有序退出渠道,兼顾双方核心诉求。
1.3 程序性掣肘对决策效率的影响
除关注表决机制的合理性外,我们也需要特别留意会议程序的设置是否会对实际决策造成不当影响。决议程序瑕疵易引发效力争议。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实践中常见程序瑕疵包括:未按法定期限书面送达会议通知、遗漏投资人等股东参会通知、关联股东未依法回避表决、委托授权手续缺失、表决权计算错误等。一旦决议被法院撤销,基于该决议签署的融资、担保、资产交易均丧失合法效力,不仅创始团队经营计划被迫中断,投资人前期投入的资金与配套资源布局也将停滞,由此产生的合规风险与损失需由双方共同承担。
同时,有些投资人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股东会、董事会需投资人委派人员出席方可召开,或重大事项须经投资人单独书面同意方能生效,即便其余参会股东已达到法定及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对企业而言,增资、偿债、资产处置等事项易因投资人缺席或暂缓表态长期停滞;对投资人而言,也需为各类事项持续投入审批精力,推高投后管理成本。因此,设置对应条款需从严把控表决事项,仅保留必要且范围最小的合理事项,规避额外程序成本支出。
1.4 会议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决议文件需完成事后归档管理,留存决策程序的记录,保障表决程序合规。完整的会议纪要、通知回执、表决票是股东纠纷、对赌诉讼、治理僵局争议中的核心书证。若企业未建立标准化档案管理制度,易出现会议纪要无参会人员签字、仅留存电子档无纸质原件、关键反对意见未书面记录、股东会与董事会文件混杂存放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创始团队难以举证投资人已知悉并同意经营方案,投资人亦无法举证创始团队存在违规决策、隐瞒经营事项等行为,双方均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裁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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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与回购机制
业绩对赌、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条款是股权投资的常见条款。但回购条款权责分配失衡、触发条件过宽、利息违约金过高时,会过度加重创始团队偿债压力,极端情形下企业经营现金流被大额回购支出掏空,企业面临经营困难,投资人也无法满足投资预期。
2.1 回购主体的选择与责任边界
初创公司应在与投资人就股权回购进行沟通时区分公司回购、创始股东补充回购、创始股东连带回购三类模式,不同主体偿债能力与责任范围存在本质差异。若创始股东未做区分即许诺由创始股东承担连带回购责任,一旦触发回购,则创始股东名下房产、存款、股权等全部个人财产均可被强制执行。若公司因运营问题导致无足额现金流支付回购款项,投资人一般会选择执行更便于变现的创始团队股份或者个人资产。
创始团队可与投资者协商构建分层回购责任架构:第一顺位回购主体为目标公司,履行法定减资程序后,优先以企业自有资产支付回购款;创始股东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即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回购价款时,创始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承担按份责任,不设置无限连带义务。该方案既保障投资人优先从企业资产回收投资,避免直接穿透创始股东全部个人财产,同时按份责任划分降低了创始团队偿债压力,保留了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础。
2.2 回购触发条件的界定过宽
实务中有部分投资协议未将行业周期下行、宏观政策调整、产业链波动、上市计划延迟等非创始团队可控情形排除在回购触发情形之外,将全部经营风险单向转移至创始团队。行业系统性风险属于投融资双方需共同承担的市场波动,将该类风险全部转嫁给创始团队有违公平交易原则。司法实践中,即便法院酌情调低回购利息,创始团队仍需承担本金兑付义务,不仅加重企业经营负担、制约长期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投资人股权增值收益。
初创企业前期资金需求迫切,容易导致创始团队急于达成融资,忽略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免责条款,未能区分创始团队主观过错行为与客观不可抗力事件。当自然灾害、行业监管重大调整、市场需求萎缩等外部因素导致业绩不达标时,无考核周期顺延、业绩目标调整等缓冲机制,直接触发回购,企业失去风险调整空间,不利于双方长期合作。
双方可考虑在投资协议中以列举方式将回购触发条件进行明确,例如业绩对赌不达标、公司主观过错行为、过半数核心技术人员解除劳动关系、过半数创始股东不再持股、核心知识产权存在重大瑕疵等情形。而对于行业下行、政策调整、第三方侵权、产业链系统性风险等无过错市场因素,设置业绩考核周期顺延、业绩目标按比例下调机制,不当然直接触发股权回购。此外,也可在投资协议中单独设置风险缓冲章节:例如因自然灾害、行业监管重大调整、全国性产业政策变动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触发回购的,当期业绩补偿自动豁免,回购触发期限暂停计算;出现重大外部风险时,双方应优先启动协商机制,重新调整业绩目标、估值与退出安排,以协商调整替代刚性回购,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经营价值,也确保投资者长远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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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团队稳定机制
高科技属性的初创企业核心竞争力往往集中于技术研发团队及创始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流失会直接削弱企业研发、运营能力,降低股权投资价值,同时可能触发投资协议中的团队离职违约条款,引发股权回购等连锁风险。
3.1 股权激励机制的激励效能不足
股权分期成熟(股权兑现)是股东协议常见条款,目的是绑定创始团队长期服务,保障投资人的团队稳定性诉求,但机制设计失衡会产生负面效果。成熟周期过短,创始股东快速全额解锁股权,投资人失去团队绑定保障;成熟周期过长、回购条款过于严苛,则会打击创始团队经营积极性,甚至引发核心人员批量离职,最终损害企业与投资人双方利益。
创始团队设计激励机制时,需统一设置股权成熟周期,同时明确离职场景下的股权回购安排。例如设置48个月股权成熟期,按月或按季度匀速解锁,每年解锁25%股权,且仅在职创始股东可正常享有股权成熟权益。区分离职情形实行差异化回购:无过错被动离职、退休、因疾病无法履职适用平价回购,仅针对侵占公司资产、泄密、同业竞争等过错行为适用低价回购,兼顾创始团队合法权益与投资人监督需求。同时,可约定仅达到一定人数的核心创始人员集中离职才构成重大违约,普通员工正常流动、创始人员因客观原因离职均不触发回购义务,防止轻微人事变动就给企业带来巨额财务压力。
3.2 竞业与保密合规漏洞对限制效力的削弱
初创企业的核心团队往往被要求签署竞业和保密协议,对其在职期间与离职后某一段时间的行事进行约束。但实务中,不少竞业限制协议存在多重效力瑕疵:一是竞业、保密约束覆盖范围不足;二是员工离职后企业未按期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导致竞业效力瑕疵;三是企业未建立配套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管控涉密信息的知悉与使用范围。
若企业处于融资对赌期,核心人员集体离职可能触发投资协议中的团队离职违约回购条款,企业将同时面临市场竞争冲击与投资人回购兑付的双重财务压力,人才合规漏洞将直接影响经营稳定与股权价值。实践中,竞业与保密方面出现风险敞口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某口腔影像设备企业核心高管及多名技术骨干离职后创办竞争企业,利用从原单位获取的核心技术方案、研发算法及客户渠道等商业秘密,仅用半年即实现产品落地(原企业自主研发周期长达四年),并将非法获取的技术申请专利,导致商业秘密公开泄露,给原企业造成巨大损失。
通常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均应基于劳动关系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明确涉密技术清单、竞业行业范围、地域限制与二年法定最长期限,实现核心人员全覆盖。同时,还可考虑要求创始股东基于股东身份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避免其持有竞争公司股份或在竞争公司任职。除此之外,约定创始股东的成熟股权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向同业竞争对手转让,阻断核心技术与商业秘密间接外流的通道,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公司长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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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管理机制
在关联交易的表决中,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对关联交易进行完整披露、关联主体回避表决,核心目的是防范创始团队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客户资源、核心技术资产,造成企业资产流失。若企业未执行披露、回避程序,会产生双向损失:投资人可依据投资协议主张创始团队违约,要求承担违约金甚至启动股权回购;企业关联交易因程序瑕疵被撤销,正常业务经营中断。但若投资人无差别限制全部关联合作,不区分交易金额与定价公允性,会增加企业日常经营审批成本,降低业务开展效率,不利于企业营收增长,最终影响投资人股权增值收益。
初创企业应尽早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创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分类认定,并按交易金额实施分级管控:小额日常关联采购、关联销售仅需向董事会书面备案;大额资产交易、资金拆借等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全程回避表决,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交易定价公允性评估报告。这种分级管控模式既满足投资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又简化了小额业务的审批流程,兼顾经营效率与资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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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初创企业的合规管理,本质上是在资本安全与经营弹性之间寻找最优平衡点。初创企业股权融资中,创始团队与投资人在决策权、风险承担、退出安排等方面存在天然的诉求差异。若治理机制设计失衡,易引发董事会僵局、决议效力瑕疵、股权回购过度触发、核心团队流失及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法律风险,损害双方合作基础。本文围绕话语权机制、对赌与回购、团队稳定、关联交易四个维度,提出差异化否决权架构、分层回购责任、竞业保密体系及分级关联交易管理等实务建议,旨在帮助企业在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同时维护经营自主权与长期价值,实现资本引入与合规治理的动态平衡。
本文作者

赵一帆 合伙人
aiden.zhao@allbrightlaw.com

张子威 律师
wilson.zhang@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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