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招标投标法修订与政府采购法修订同时列入。这意味着两部法律的修订工作都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
两部法律修订草案同时推进的情况,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仅在2014年进行过一次较大修订。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实施以来,修订工作一直处于研究推进状态。两部法律同时修订,折射出原有制度设计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从修订草案的条文数量来看,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共设10章104条,相比现行法律的37条,条文数量大幅增加,制度设计更加精细化。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条文数量虽然尚未公布,但从已披露的信息看,修订幅度同样不小。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的六大修订要点值得关注。第一,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明确各类采购活动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二,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让采购活动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第三,加强全过程管理,从需求确定到合同履行,每个环节都有制度约束。第四,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负担。第五,完善公平竞争机制,破除各种形式的市场壁垒。第六,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之下。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同样亮点颇多。草案明确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这意味着招标人不能再"甩锅"给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将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纸质招标文件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被强化,不能再是随便拉几个人凑数。对于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草案规定了金额上限,并明确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缴纳担保。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步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改变了以往单方面承担风险的不对等局面。
两法修订的核心矛盾在于机制衔接。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涉及采购人(招标人)的行为规范,也涉及供应商的投标活动,还涉及采购代理机构的中介服务。现行体制下,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受到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约束,但两部法律在具体规定上存在不一致。
例如,关于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两部法律表述不尽相同。关于质疑投诉的程序,两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也有差异。这些不一致给实务操作带来困扰。
两法联动修订的目标之一,就是消除这些衔接上的"缝隙"。但在立法实践中,如何在保持两部法律各自完整性的前提下实现协调统一,并非易事。
从市场反应看,企业对两法修订普遍持欢迎态度。明确的责任边界让招标人不敢任性而为,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优质供应商有了更多中标机会,规范的交易规则降低了交易成本。
两法修订传递出的信号是明确的:招投标领域正在经历一场制度层面的深刻变革,目标是建立更加公平、更加高效、更加规范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对于投标企业而言,理解两法修订的方向,关系到企业战略调整和业务布局。
首先,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强化,意味着招标人将更加谨慎地对待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评审过程。供应商在投标时,需要更加精准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其次,电子招投标的全面推行,要求企业加快数字化能力建设。全流程在线操作将成为常态,还没有建立数字化投标能力的企业需要尽快补齐这一短板。
再次,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支付担保制度的引入改变了供应商单方面承担风险的不对等局面,企业需要重新评估担保成本,在现金流安排上早做准备。
最后,公平竞争机制的完善,对企业的合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靠关系、靠围标取胜的路子越来越窄,靠实力、靠效率取胜才是正道。
两法修订的具体实施还有一段路要走,但市场参与者现在就需要开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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