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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迎来修订!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25 17:42:05     0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迎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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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 月 23 日,《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同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两法实施20余年来首次联动大修,将对我国公共采购领域进行系统性制度重塑。

本次修法彻底解决行业长期痛点:低价恶性内卷、评标形式化、招标人权责不对等、地方保护壁垒、围串标违法成本过低、流程繁琐低效、监管缺位等问题。修法核心逻辑从管控流程转向质量优先、权责对等、信用监管、公平透明、全周期合规,重塑招投标全行业规则体系,覆盖工程、货物、服务全招投标领域,对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管部门均产生颠覆性影响。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修改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权责统一,坚持稳中求进,系统完善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为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修订草案共10章104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优化法律适用范围,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全过程管理,推动交易规则规范高效,完善公平竞争机制,强化权力监督与制度反腐等。

核心修改总结:

1. 扩监管范围:全部财政预算采购(含小额零星物资)纳入监管,使用财政资金国企同步适用,小额项目设简易线上流程。

2. 破除市场壁垒:禁止注册资本、本地注册、经营年限等歧视门槛,全国电子平台CA互通,异地投标无额外限制。

3. 简化招标流程:取消投标满3家才可开标硬性要求,2家合格即可评审;标准化货物可自主评审,无需强制外聘专家。

4. 整治低价中标:主推综合性价比评审,异常低价需完整举证成本,无法佐证直接废标。

5. 全流程闭环管理: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内部制衡机制;新增第三方履约验收,逾期支付中小企业货款按罚息计息。

6. 数字化从严监管:新增电子化专章,招投标全程线上留痕;大数据自动预警围串标,大幅提高违规罚款,增设1-5年市场禁入惩戒。

7. 法定扶持政策:强制预留中小企业、绿色、创新产品采购份额,政采贷写入法条。

二、《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共6章79条,围绕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实践和系统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着力完善监管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破除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隐性壁垒,强化技术创新,提升招标投标效率,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防止简单以最低价中标。

在完善监管措施方面,修订草案强化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增加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定标方式以及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等信息;明确招标投标资料应当保存至少15年;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作出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设置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将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违规转让中标项目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由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提高至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罚,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在防止所有制形式等歧视方面,修订草案在总则中对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等作出规定;增加规定出台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在强化技术创新方面,修订草案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推广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作出规定。

在改进评标标准和方法方面,修订草案进一步限缩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将其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同时增加规定,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核心修改总结:

1. 压缩招标周期:法定公告最短20天调整为15天,简易工程可进一步缩短。

2. 优化评标规则:最低价法仅限通用简易项目,异常低价强制核查;评标专家打分终身追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3. 统一公平竞争要求:招标文件不得限定企业规模、属地、所有制,所有招标文件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4. 强制电子化交易:依法必招项目全程线上办理,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5. 全信息公开:强制公示招标计划、定标理由、验收报告,项目档案最低留存15年可追溯。

6. 加重违法处罚:串标、虚假投标罚款提升至合同额2%-10%,增设多年乃至终身禁止投标处罚。

三、两法协同统一要点

1. 统一围标、串标、歧视条款认定标准与处罚尺度;

2. 财政出资工程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3. 打通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规则;

4. 落实“谁采购、谁负责”,同步压实采购人、招标人全链条主体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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