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授信实务 · 矿业权融资
新设企业拿探矿权贷款,银行到底怎么做?
探矿权可以依法抵押,但授信逻辑不能停在『有证、有评估、有抵押』。真正要穿透的,是权利能否成立、储量能否验证、转采能否实现、现金流能否覆盖。
最近有朋友问:一家新设矿业公司,手里有探矿权,想以探矿权申请贷款。企业刚设立,没有稳定收入,也没有完整财报,银行能不能做?
我的建议是:可以研究,但要按高风险项目类融资处理。不要把它简单做成一般流贷,也不要只盯着探矿权评估值下额度。探矿权阶段,本质还在勘查,离矿产品销售回款至少隔着储量确认、转采、采矿许可、矿山建设、环保安全、市场价格几道门。
一、先把政策底座看清楚
截至2026年6月,探矿权贷款要重点看新『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几个口径很关键:
第一,探矿权属于矿业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
第二,矿业权可以依法抵押。新法明确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出资、抵押等;矿业权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应依法办理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三,探矿权有期限和续期压力。探矿权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5年;续期时还有勘查区域面积核减要求。
第四,转采矿权有条件。探矿权人申请探转采,应在探矿权期限内提出,并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材料;所探明资源未达到产业政策规定的储量规模或产能要求、因公共利益或不可抗力不能转采等情形,均可能影响转采。
第五,勘查作业还要取得勘查许可证。矿业权人开展勘查作业前,应编制勘查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不得开展勘查作业。
所以,银行做这类业务,第一步应放在权利状态,而非评估值。探矿权有没有合法取得,出让合同怎么约定,出让收益是否缴清或按约缴纳,是否具备抵押登记路径,是否存在转让限制、查封、争议、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压覆矿产资源等问题,都要先查清。
二、新设企业的难点:缺经营现金流,不能只看抵押物
新设企业做探矿权贷款,最麻烦的地方有三点。
1. 没有经营记录
企业没有历史收入、没有稳定纳税、没有经营流水,常规营运资金测算很难成立。授信不能靠『预计未来采矿收入』直接倒推额度。
2. 探矿权价值波动大
探矿权价值取决于勘查程度、成矿条件、矿种价格、品位、可采性、转采路径、后续资本开支。早期普查阶段,评估弹性很大,处置折扣也很大。
3. 贷款用途容易跑偏
如果贷款用于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支付受让价款、勘查施工费用、地质服务费用,本质更接近项目性资金需求或无形资产项下融资。不要包装成一般流动资金贷款。
因此,新设企业的探矿权贷款,主还款来源要优先看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综合偿债能力,其次看矿业权未来转让、增资、引入产业方、转采后的项目融资衔接。矿山未来经营回款可以进入测算,但不能成为唯一依据。
三、交易结构可以这样搭
实务上建议采用『阶段放款+资金封闭+矿业权抵押+股东兜底』的结构。
交易结构示意
股东/实际控制人:资本金、保证担保、差额补足
↓
新设矿业公司:取得探矿权、勘查许可证、开展勘查
↓
银行贷款:受托支付至自然资源、出让方、勘查施工单位、地质服务单位
↓
风险缓释:探矿权抵押登记+账户监管+股权质押+阶段性条件
↓
退出路径:股东偿还、产业方并购、探转采后再融资、矿业权依法转让
已取得探矿权的项目:先落实矿业权抵押登记或当地主管部门认可的登记/备案衔接文件,再按勘查节点放款。
尚在竞得或受让过程中的项目:贷款发放前抵押物尚未形成,风险更高。银行至少要取得中标/竞得文件、出让合同、支付路径、股东兜底安排、保证金或过桥担保,并约定取得矿业权证书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
已经探明资源、拟转采的项目:重点看储量报告、产业政策门槛、采矿权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开采方案、矿山建设资金来源,后续可衔接固定资产贷款或项目融资。
四、尽调要抓七件事
五、授信测算不能只看评估值
建议至少做三道账。
第一道:权利成本账
可认定成本 = 已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 已支付受让价款 + 已投入且可核验的勘查费用 + 必要税费
第二道:资源现金流账
可售矿产品数量 = 保有资源量 × 可信系数 × 采矿回采率 × 选矿回收率 × 产品折算系数
经营现金流 = 可售矿产品数量 × 保守价格 - 采选成本 - 税费 - 运费 - 管理费用 - 生态修复费用
项目净值 = 经营现金流折现值 - 后续建设投资 - 后续出让收益及相关费用
第三道:失败退出账
风险处置价值 = 可依法转让的探矿权价值 × 处置折扣 - 税费 - 欠缴出让收益 - 处置周期资金成本
额度建议按三者孰低控制:实际资金需求、审慎评估价值折扣、股东可承接的偿债能力。早期探矿权的抵押率要低,内部压力测试可以按评估价值的20%—40%观察;如果已经进入详查、勘探阶段,储量报告较扎实,转采路径清楚,再讨论更高比例。
六、授信方案可以这样写
建议定位:项目性融资或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无形资产项下融资。
金额:以出让收益、受让价款、勘查施工费、地质服务费等真实需求为基础,扣除企业自有资金和股东投入后确定。新设企业自有资金比例宜从严。
期限:原则上匹配本轮勘查周期和探矿权剩余期限,贷款到期日应早于探矿权到期日,并预留续期、转采或处置时间。
还款来源:股东经营现金流及资产变现、本项目引入产业方资金、探矿权依法转让价款、探转采后再融资资金。矿山未来销售回款作为远期来源纳入测算,不宜单独作为主还款安排。
担保方式:探矿权抵押登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必要时追加股权质押、账户监管、保证金、其他资产抵押。
放款条件:取得矿业权证书、勘查许可证、出让收益缴纳证明、勘查方案批复、抵押登记证明、股东资本金到位凭证、主要勘查合同及预算清单。
支付方式:以受托支付为主,直接支付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账户、矿业权出让方、勘查施工单位、地质服务单位。严禁回流股东、偿还关联方非项目借款、支付股权投资款或用于金融资产投资。
七、贷后管理要盯住这些触发点
高频预警信号
探矿权即将到期但未启动续期;勘查许可证未取得或被吊销;勘查工作量明显低于方案;储量报告显示品位、规模不达预期;出让收益欠缴;矿业权被查封、冻结、争议;实际控制人变更未报告;矿区涉及生态、用地、安全、压覆等新问题;矿产品价格大幅下行。
贷后不建议只做半年一次检查。更稳的做法,是按项目节点管理:出让收益缴纳节点、勘查方案批复节点、钻探进度节点、阶段性地质成果节点、储量报告节点、转采申请节点。每个节点都要留资料、看现场、核资金。
合同条款里可以约定:不得擅自转让探矿权,不得二次抵押,不得变更矿种和勘查范围,不得擅自调整重大勘查方案;发生股权转让、控制权变更、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储量重大变化时,应提前告知并取得银行同意。
八、哪些情况要谨慎,甚至不宜介入
1. 只有意向协议、合作协议或竞拍计划,尚未取得矿业权核心文件。
2. 探矿权权属不清、存在纠纷、查封、冻结、限制转让或出让合同明确禁止转让。
3. 出让收益、占用费等费用未按约缴纳,且无清晰补缴安排。
4. 勘查程度很低,缺少钻探、采样、化验等实物工作量,评估值主要依赖远景预测。
5. 所在区域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军事用地、战略性矿产资源压覆、规划冲突等问题。
6. 股东缺少矿业经验和资金实力,项目后续资本开支无法落实。
7. 当地矿业权抵押登记路径不清,银行无法取得可公示、可查询、可处置的担保权利证明。
九、客户经理可直接放进报告的表述
借款人为新设矿业主体,当前尚处探矿权勘查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经营收入和持续经营性现金流。本次融资用途为探矿权项下相关出让收益、勘查施工及地质服务费用,资金用途具有项目属性,授信测算以真实资金需求、探矿权审慎评估价值及股东综合偿债能力为基础。
本项目风险重点在于探矿权权属合法性、勘查许可证取得情况、勘查成果可信度、后续探转采可行性、矿产品价格波动及后续矿山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拟通过探矿权抵押登记、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保证、贷款资金受托支付、项目账户监管、分阶段提款及节点核验等措施控制风险。
还款来源方面,以股东经营现金流及资产变现能力为第一还款保障,以项目后续引入产业方投资、探矿权依法转让或探转采后再融资资金作为补充来源。贷后将按勘查工作进度、出让收益缴纳、储量报告形成、转采申请等节点持续跟踪。
最后说一句
新设企业探矿权贷款,真正的判断重点,不在于『评估值够不够』,在于这项权利能否一步步变成可处置、可转采、可融资、可回款的资产。银行可以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和战略性资源保障,但要把权利、储量、资金、股东和退出路径都锁住。只靠一份评估报告做额度,风险会很硬。
主要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39号,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
3.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4.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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