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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工智能+政务"遇上法典修订窗口期,中国公共采购向何处去?
2026年,中国政府采购站在了一个罕见的历史交叉口:一边是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2025.8)、《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2025.10)接连落地,明确要求人工智能"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政府采购被列为重点突破场景;另一边是全国人大年度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纳入立法计划积极推进,两法协调统一与数字化条款成为修法焦点。
技术推力与制度拉力在同一年形成"双向利好"——这不仅是时间上的巧合,更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用新版法律为AI留出制度空间,用AI倒逼旧有流程从"程序合规"向"结果导向"进化。 本文试图从四个维度剖析这场融合的深层逻辑。
一、从"电子化外壳"到"数据驱动内核"——重新理解AI在政采中的定位
过去二十年,政府采购信息化走的是"把纸质流程搬到网上"的路子——电子招投标、远程开标、在线备案,本质是流程数字化(Digitization),技术充当无意志的工具。
而2026年全面推进的"人工智能+政务"则要求流程智能化(Intelligence):大模型可解析千页标书做符合性审查、NLP识别采购文件中隐性排他条款、知识图谱关联全国投标数据预警围标串标、智能体(Agent)辅助编制标准化采购需求。清华大学于安教授指出,这类技术不同于传统IT——它以数据驱动重构采购人的判断能力,降低对形式化竞争程序的绝对依赖,使"实质性择优"与"程序性验证"得以分离。
这意味着:AI不是采购流程的"外挂插件",而是有可能改变采购交易结构的内生变量。修法若视而不见,将留下巨大的制度真空。
二、《政府采购法》修订的"AI条款"——不能只写一句"鼓励应用"
2026年推进的修法工作,宜将人工智能的定位、边界与责任纳入专条或专节,至少回应三个层面:
只有把这些写进法律或授权财政部以部门规章细化,《政务领域人工智能大模型部署应用指引》中的"规范应用"才能真正落地。
三、AI反向塑造制度——从"重程序"走向"需求导向+结果导向"
于安教授多次强调,我国现行政采制度偏重程序合规(是否走了招标、是否三家以上、是否公示),对"采购目的是否实现"关注不足。AI恰恰能在两方面推动这一痼疾的改变:
需求标准化抑制量身定制:AI从历史同类项目提炼合理技术参数范围,提示"指定品牌/专利"等排他性表述,压缩采购人设租空间;
数据穿透式监管替代形式检查:全国标讯、报价、履约评价打通后,监管部门可实时发现异常模式,不必等投诉举报——这要求新法强化履约验收、绩效评价与数据共享义务。
修法草案已提出"以采购需求为核心""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这与AI赋能的需求管理与结果追踪天然契合。好的立法应顺势确认:技术使"结果导向"的监管具备可行性,制度则须将其转化为法定义务。
四、构建"弹性法治"——让法律跟得上模型迭代速度
AI大模型的版本更新以季度甚至月度计,而法律修一次要数年。2026年的修法宜植入弹性授权机制:
授权财政部会同网信办,根据技术发展定期更新政采AI应用的准入标准、数据安全要求和禁用场景;
允许省级以上集采机构在受控"沙盒"中试点AI辅助评审,试点评估报告作为细化规则的实证依据;
建立年度算法偏差报告制度——发现系统性评分偏离或歧视信号时触发模型重新校准与规则检视。
这使《政府采购法》从静态文本变为可自适应技术变迁的活制度,与"人工智能+"行动中"动态调整、迭代优化"的精神完全吻合。
结语:给算法留位子,但公章还在人手上
2026年是政府采购的"双向利好之年"——国务院"人工智能+政务"战略提供了技术航道,《政府采购法》修订提供了制度容器。两者的融合不应理解为"用机器替换人",而应理解为以人机协同重构公共采购的正当性与有效性:AI负责海量信息的结构化处理、隐性偏见的预警、重复性审查的标准化执行;人类专家与采购责任人保留对复杂价值判断的最终裁定权,并对算法输出承担监督义务。
正如学界所期许的:未来的评标室,AI坐辅助席,人握最终法槌——每一次算法的参与,都要经得起"说明理由"与"司法审查"的检验。这,才是展现人工智能技术优势、又守住公共采购法治底线的新型政府采购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