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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的出现对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类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交易标的物实际上沦为了行为人诈骗的犯罪工具。 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是为了实现其交换利益。由于交易标的物本身并不符合被害人的交易用途,这使得被害人的交换利益受损、交易目的落空,所以,无论交易是否形成对价,被害人交换利益的受损本身即构成了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 此类案件以合法的民事交易作为掩饰,在实质上仍属于刑事诈骗。 对涉合法交易形式的诈骗罪的认定应当主要考察交易标的物是否沦为交易工具,交易标
的能否实现交易目的。
关键词:诈骗罪;民事欺诈;被害人承诺;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失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关系在刑法学中的展开研究”,项目编号:21BFX009。
作者简介:1. 王志祥(1971— ),男,河南省南阳市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2. 徐嘉崎(1999— ),女,吉林省白山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注
因微信排版故,论文采用了图片格式。如需引用,请参照《南都学坛》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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