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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政策清单

作者:本站编辑      2023-05-30 16:51:33     24
一、中小微企业金融恢复发展政策
(一)加大对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持续影响的接触型服务业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调降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经自主协商,通过续贷、展期、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保持对融资企业信贷支持的稳定性。(文件依据:《呼伦贝尔市金融支持稳增长和稳企纾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呼银发2022〕42号);执行日期2022年底;申报方式:与金融机构协商)
(二)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文件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金融服务的通知》;执行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申报方式:与银行自主协商)
(三)促进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开设融资绿色通道,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建立担保风险分散分担机制,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牧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担保支持,实现对支小支农融资担保占比不低于80%。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入门槛,鼓励降低和取消反担保要求。政府性担保机构不收取担保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下(文件依据:《呼伦贝尔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执行日期2022年底。)
二、税务优惠政策
(一)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报方式: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申报方式: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在自治区权限范围内,实行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从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执行以下税收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工业企业购销金额、建设施工企业采购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70%,货物流通企业购销金额核定比例下调至50%。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真实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为其代开,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取票难问题。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文件依据:《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3号);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方式:实行“自行判断、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社保优惠政策
(一)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其中,失业保险费率继续保持1%,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文件依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执行日期2023年4月30日。
(二)对餐饮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政策。(文件依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执行日期:餐饮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2023年3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餐饮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5月-2023年4月。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均为2022年5月-12月。在上述缓缴期内,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申报方式: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和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提交缓缴申请。
(三)2022年1月1日-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内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对餐饮企业按每名参保人员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文件依据:《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执行日期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方式:企业银行账户等信息完善的无需申请,通过“免申即享”模式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补助资金。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可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资料。
(四)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餐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文件依据:《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49号);执行日期2022年底;申报方式:全区采取“免申即享”与“网厅申请”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四、房屋减免
对需要缴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由各旗市区民政部门结合实际减免租金,资金支付有困难的,可延期支付租金。对租赁其他产权性质房屋的养老机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期间纾难解困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日期:对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场所有效,需自行与各旗市区民政部门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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