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别】办法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文号 / 实施时间】财政部令第87号 2017年10月1日
【效力层级】部门规章
核心主旨
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核心规章,共7章88条,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需求管理、招标程序、评标方法、中标规则、合同管理及法律责任,是水利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的操作指南。
主要内容
1. 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在落实采购政策、加强内部控制、编制采购需求、公开采购信息、开展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的职责,增强采购人的采购自主权,强化权责对等(第5-8条)。
2. 采购需求管理:要求采购人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并进行价格测算;采购需求应完整明确;允许在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第10-12条)。
3. 招标程序规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作出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售价按弥补制作成本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免费提供;投标截止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退还保证金(第18-38条)。
4. 评标方法与报价审查:规范综合评分法的评分标准和分值设置;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允许在评标活动中及时纠正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相同品牌产品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参加评标(第52-57条)。
5. 中标与合同管理:中标结果公示期限进一步明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应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原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加强履约验收管理(第69-73条)。
6.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事后退还);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终止招标应退还招标文件费用;保障供应商平等参与权和知情权(第22-38条)。
适用场景
● 水利工程货物(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制作和发布
● 水利工程服务(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选择和程序执行
● 水利政府采购项目中设定最高限价和进行价格测算的操作
● 水利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报价合理性审查和相同品牌处理
● 水利政府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通知和合同签订管理
● 水利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和供应商违约处理
执行要点
⚠ 市场调查与需求编制——采购人应进行市场调查,科学确定采购需求(第10条)
⚠ 可设最高限价——允许在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第12条)
⚠ 报价合理性审查——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第60条)
⚠ 相同品牌认定一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只认定一家(第31条)
⚠ 资格预审文件免费——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第24条)
⚠ 告知得分排序——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第69条)
⚠ 告知未通过原因——应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原因(第69条)
⚠ 30日内签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合同(第71条)
⚠ 不得要求样品——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事后退还)(第22条)
⚠ 及时退保证金——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第38条)
相关联动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