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全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支撑;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是我省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积蓄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潜力所在、希望所在。给予上述各类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支持鼓励企业降本增效、扩大生产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路径。各市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扎实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二、强化协同,统筹发力。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 各市地工信、人民银行市地分行会同财政等部门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对接银行金融机构,做到“应贴尽贴、能惠尽惠”,全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市地工信部门要组织县区工信部门对有贷款需求的企业开展“一对一”上门服务,引导企业将贷款更多用于扩大生产等活动,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三、加强解读,稳定预期。各市地要强化政策解读,让属地企业知晓政策、了解政策、享受政策。通过政策解读,让企业了解贴息范围、标准和方式以及贷款负面清单等重点内容,引导企业抢抓机遇,扩大生产、多创效益。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4月7日
黑龙江省支持新型工业化发展
企业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力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有关要求,聚焦降低重点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放大效应,加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注重实效、总额控制”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贷款周期不足整年的,按实际发生执行;一年以上的按一年期执行。贷款年利率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低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照实际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贴息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相关事项,按程序和权限组织信息公开,定期集中开展审核抽查工作。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认定、资金请领、资金清算以及绩效评价,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审核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指导和复核认定,配合省财政厅及时拨付资金。
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负责指导黑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范贷款利率管理,组织商业银行有序推进企业信贷投放;提出对相关银行机构给予激励建议。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财政贴息资金预算、安排资金,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加快拨付力度,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地工信、人民银行市地分行会同财政等部门加强政策宣传,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对接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政策知晓率、覆盖面。全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力全省工业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各市地工信部门要组织县区工信部门对有贷款需求企业开展“上门”服务,宣讲政策,贷款发放后,了解贷款用途,引导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活动,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
第六条 经办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昆仑银行、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信联社。
第七条 经办银行及时广泛开展政策宣讲,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及时开展贴息申报。企业需向经办银行提交贴息申请书及承诺书。经办银行负责对企业资质、贷款投向、资金使用及利息收支等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合规,并按程序填写银行贴息申请书及报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引导经办银行优化信贷流程、内部审批和考核办法,提高信贷和贴息效率;防范信贷风险,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
第九条 省工信厅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依规确定贴息工作技术保障服务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在省工信厅指导下,协助相关部门负责开展监测贴息进度、审核贴息申报材料、审核贷款用途、协助贴息抽查等相关工作,并落实好相关国家和商业保密要求。
第十条 贴息范围为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贴息申报时,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主体,不予发放贷款贴息。
(一)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具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根据工信部和我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有效期内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二)专精特新企业。具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认定的,有效期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括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具体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确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创新型中小企业。具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认定的,有效期内创新型中小企业。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政策文件中的有关要求确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评审符合黑龙江省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的初创型科技企业。
(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体指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的,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B采矿业”“C制造业”“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十一条 贴息执行时间和贷款项目负面清单
(一)对经办银行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且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贷款(含符合条件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所产生的利息支出给予财政贴息。新增银行贷款,重点用于采购原料、购买设备、技术改造、科技研发等扩大再生产活动。
(二)对贷款项目的审核采取负面清单制,具体范围如下:贷款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偿还股东借款或其他银行贷款(包括为偿还银行贷款借用的过桥资金)、偿还企业其他债务、购买土地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金融投资(如购买理财、股票、虚拟货币等套利操作)、购买个人房产、购买个人用车、房地产开发、城市改造、市政工程等,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不得用于省外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 贴息标准和贷款贴息额度
(一)比例固定。对全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高技术、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获得的贷款,按照贷款实付利息的60%予以贴息。
(二)上限控制。单户企业年度贴息金额最高1000万元,省财政年度贴息对应的贷款总规模,控制在1000亿元以内。根据先申请先审核先拨付原则,额度用完即止,达到上限后不再接受新增的银行贴息申请。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拨付方式
(一)贴息资金拨付。根据企业每季缴纳的利息,由商业银行提出贴息额度申请,经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审核后,报省工信厅审定。采取预拨方式,根据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测算情况,省工信厅向省财政厅申请季度贴息资金,省工信厅向经办银行省级机构预拔资金。经办银行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论,对实缴利息的企业按月及时拨付贴息资金。预拨季度贴息资金在年度兑现贴息资金结束前统一进行清算。
(二)贴息资金清算。在年度兑现贴息资金结束前,省工信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策执行期间经办银行投放的贷款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支持范围、贷款是否符合贴息条件、贷款是否符合规定资金用途等内容,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清算意见,经商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同意后,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报送清算结果和资金安排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拨付清算资金。
第十四条 贴息申请流程
(一)贷款确定。经办银行应与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贴息条件、贷款资金用途、贷后管理要求、负面清单等内容。同时,对本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前发放的贷款,应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予以明确。
(二)贴息申报。经办银行认真对照本办法确定贴息企业,并将本行相关数据采取合规方式对接第三方机构,并上传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信息的完整准确。经办银行的省级分支机构、地方银行加强审核管理,对本系统内贴息资金申请进行严格把关。贴息申报按季度进行,每季度结束后(季度结息10日内)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承诺书、贴息申请书、贴息申请明细表。
(三)贴息审核。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组织商业银行将贴息项目对接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负责与合作银行搭建取数、审核的对接途径,核定贴息金额、贷款用途,报送贴息企业名单等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将对提交的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送省工信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四)名单公示。省工信厅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组织对名单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经办银行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情况向企业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第三方评审机构等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省工信厅履行财会监督责任,做好第三方机构选聘、评审过程监督指导,评审结果复核等工作并推动建立、完善贷款贴息企业项目储备库。常态化开展项目库储备,及时归集企业信息。贷款贴息企业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确保入库企业质量,为政策匹配奖励对象提供支撑。省财政厅督促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合规履行贷款程序。
(三)第三方评审机构要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确保评审过程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第十六条 相关企业、经办银行自觉接受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开展内部自查。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经办银行和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相关资金、取消相关资金申请资格、行业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督促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工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工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十九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工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工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应注重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投放贷款额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产出效益未达预期的,对政策延续实施的必要性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扶持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止。
来源:黑龙江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