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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智库】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新规6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本站编辑      2026-06-01 20:23:22     0
【行业智库】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新规6月1日正式实施!

今天是6月1日。对于进口食品行业的朋友来说,这是特别重要的一天: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新政”开始实施!

单一窗口已经发布公告:

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更新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280号令》)相关规定,该规章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全面落实《280号令》注册管理新要求,规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数据中心定于2026年5月29日17:00完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功能升级更新。现将本次系统更新核心内容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官方推荐注册食品目录范围

依据《280号令》关于境外企业注册分类管理要求,系统同步调整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将未烘焙咖啡豆和可可豆调出官方推荐注册食品目录,缩减油料、杂粮、保鲜蔬菜、干豆等品类的官方推荐注册适用范围。

目录调整后,列入新版官方推荐注册目录的食品品类,境外生产企业仍须凭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方可申请对华注册;未列入目录的食品品类,境

外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自主向中国海关提交注册申请。

、新增多元化注册申请方式,优化申请渠道

结合《280号令》清单注册等新规要求,系统新增清单注册申请模式,分类完善注册申请渠道,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一)属于官方推荐注册目录的食品企业,可选择三种申请方式:一是经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审核后向海关申请;二是持境外主管当局出具的有效推荐函,直接向海关总署提交注册申请;三是通过境外主管当局批量清单模式开展注册。

(二)属于自主注册范围的食品企业,可选择两种申报方式:一是直接向海关总署自主提交注册申请;二是通过境外主管当局批量清单模式开展注册。

上述清单注册方式,仅适用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已签订书面约定、明确实行清单注册管理的情形。

三、启用在华注册自动延续功能

系统正式启用注册自动延续功能。符合自动延续条件的境外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届满时,系统将自动延续其注册资格,企业无需手动提交延续申请材料。

产品类别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清单的企业,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主动通过系统提交注册延续申请,完成审核流程后方可延续注册。

四、操作指引及工作要求

本次系统更新后的完整操作流程、申报规范及功能说明,详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同步更新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系统用户手册》,请各企业自行查阅学习、规范操作。

请各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本次系统更新及《280号令》实施要求,合理安排注册申请、资质延续等业务办理。

特此通知。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2026年5月29日

【优顶特观察】

                     境外食品企业注册新政:N多便利、两大王炸

2025年10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在原规定(248号令)基础上进行了多项重要修订。新的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6月1日实施。

这次修订的意义非常重大!我们重点来看看:新规究竟给进口食品贸易带来了多少便利?

一、新规通篇体现“便利”二字!

(一)申请更加便捷:企业统一提交申请材料

对注册申请提交方式进行优化调整:不再区分官方申请(原来推荐注册的品种,需要通过出口国官方向中国海关总署申请)和企业自行申请,而是调整为由企业统一提交申请

请注意:上述调整,是对于“谁来提交注册申请”这一点进行的调整。但出口国官方机构该做的事情,一点都不能少——对于“列入目录食品”(相当于之前的“官方推荐注册”的19类食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承担审核检查责任并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这一条调整的意义有多大?最多可以节省几个月的时间!

很多朋友非常有体会:由于种种原因,与某些外国的主管机构沟通难度大、时间长。有时,申请单可以在外国官员办公桌上放几个月。现在如果改由企业来提交申请,将节省大量的时间。

相关条文:

第八条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和推荐函。

第九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二)材料提交更加便捷,可以电子化提交

根据注册管理申请信息化和电子化作业实际,“申请书”调整为“申请信息”即:通过信息系统提交信息即可,无需提交文件材料

相关条文:

第九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注册申请信息...

(三)材料提交更加灵活营业执照可由官方证明替代

营业执照是一个企业最基本的身份证明文件。但有的国家确实没有给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做法。为了更好地适应这种情况,新规定将“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等同于营业执照

相关条文:

第九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二)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出具的证明等...

(四)提交信息范围缩小,有些信息必要时才提供

原规定要求所有申请企业必须提交“生产类型、生产能力”。而新规调整为“必要时提供”。通过精简信息填报要求,提升了注册便利化水平

相关条文:

第十条企业注册申请信息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等信息。

信息反馈更加直接,更好保障企业知情权

根据新规,无论企业申请注册是否通过,海关总署不再通知其主管当局,而是书面通知企业审核结果。此外,在注销企业注册时,原规定是通知官方或企业,现明确为通知企业和通报官方。

这些通报,原规定中是由国外官方通报企业的。新规这一调整减少了信息传递的中间环节让企业能直接、及时获取信息。因为对于企业来说,不管是好消息(如注册成功),还是坏消息(如注册不成功),都是越早越好节省时间。

相关条文:

第十三条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通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并予以公布:(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三)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要求的。

(六)新规过渡时间充足企业准备更从容

新规明年6月1日实施,给了8个月的过渡期。这让境内外食品企业有充分的时间来学习新规、做好准备,确保了新旧规定的平稳过渡。

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 本规定2026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4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两大便利化王炸!

如果说,上文提到的便利化措施已经非常劲爆的话,那下面的便利措施简直就是“王炸”!

便利化幅度如此之大,小编之前想都不敢想、现在差点惊掉下巴!

(一)王炸一:清单注册!批量注册!

在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基础上,海关总署新增“清单注册”方式:批量批准某个国家(地区)推荐的一批企业注册。

就问你这个力度大不大?爽不爽?

当然,这种清单注册/批量注册/绿色通道是有前提的:适用于那些管理水平高、食品安全状况好、诚信有保障,而且得到中方认可的(与海关总署签署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合作文件,或者海关总署经过风险评估认为可以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国家或地区。

另外,清单注册也不是“照单全收”。海关总署对清单内的企业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要求的企业才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

相关条文:

第十七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得海关总署认可,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书面约定对其企业采取清单注册方式:(一)已与海关总署签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协议的;(二)已与中国签署包括食品安全合作内容的协议、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的;(三)海关总署经过风险评估认为可以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一)推荐在华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清单;(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申请信息;(三)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声明;(四)承诺持续履行双边合作文件约定责任的声明。

海关总署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二)王炸二:注册到期,自动延续!

是的,你没看错,是自动延续注册!

之前,所有企业需在注册有效期快到期时主动申请延续,新规则“自动延续”。

但需注意,不是所有进口食品企业都可享受,海关总署将制定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列入该清单的食品企业仍需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主动申请延续。

此外,为进一步便利企业申请延续,将延续申请的窗口期从3个月放宽至9个月,为企业预留了更为充足的准备与申请时间

相关条文:

第二十一条企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延续,延续期为5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进口食品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的;(二)企业因不符合注册要求,处于整改期间的;(三)海关总署依法暂停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相关食品进口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不予自动延续注册进口食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列入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12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一)延续注册申请信息;(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三)列入目录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当提交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三、有安全保障的便利:所有便利都基于科学监管体系

食以安为先。在推动进口食品贸易持续便利化的同时,食品安全不但没有弱化,而是得到进一步强化。贸易便利和保障安全,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目标之所以能同时、更好地实现,是因为监管体系持续升级带来的“升维打击”

核心理念:基于风险评估,对境外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原规定将所有食品种类划分为两类,分别监管。而新规定确立了基于风险动态评估的分类管理原则,对风险水平不同的食品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而且这种分类是动态的。

对产品风险较高的企业实施更严格的监管,对产品风险较低的的企业给予更大的便利。这种分类监管既提升了监管效能,也降低了合规企业的注册成本。

相关条文:

第五条海关总署按照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的评估审查情况,结合相关食品风险水平,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确定相应的注册方式、申请材料、评审程序以及其他注册管理要求。

经风险评估或者有证据表明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变化的,海关总署可以对相应注册管理要求进行调整。

第六条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外公布

分类管理还体现在:明确区分不同类型的企业:

相关条文:

第三十条 需要按照本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管理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新规出台,还有谁受益?

除了境外企业,那还有谁是新规定的受益者呢?

一是出口国(地区)官方机构上文提到的各种优化、便利措施,如清单注册、自动延续、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电子化、营业执照可由官方证明替代、企业直接接受中国海关信息反馈,也都为出口国(地区)官方机构带来了很多便利。

二是中国进口企业。作为中国买家,国外货源更多了、选择权更大了、贸易更稳定了、操作更简便了,当然就更好了。

其实,所有进口/输华食品供应链上的所有企业、相关企业、进出口双方监管者(包括中国各地海关),以及中国广大消费者等等,都是新规定的受益者

END

◎来源:勤曦运营,CQILPA精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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