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从业者行为,推动策克口岸煤炭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所有公约成员单位。公约成员单位是指在策克口岸从事跨境物流运输、海关监管仓储、煤炭进口贸易、洗选加工、通关报关、检验检测、物流辅助服务以及其他与煤炭相关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公约成员单位”)。 第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及国际通用的经营规范,自觉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声誉,树立企业形象,努力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四条 协会倡议公约成员单位以本公约为自律规范,积极参加并自觉履行本公约。
第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加入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自觉接受协会的规范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六条 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是本公约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公约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七条 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促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反对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 第八条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履行行业自律义务:
(一)应该严格遵守进出口、海关、外汇及出入境及国内贸易、税务、环保、劳动等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报送企业的资料,严格履行进出口及相关法定程序。做到不虚报、漏报、瞒报企业资料。
(二)对国家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相关煤炭行业从业单位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申领和使用配额和许可证。不以欺骗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配额、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等。不伪造、变造及以任何方式买卖进出口许可证、配额及其它进出口证明文件。
(三)应严格遵守对外贸易法,不擅自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未经许可,不擅自进出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未经授权,不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
(四)应严格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有关出口退税的法律法规,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不以任何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五)应严格执行现行有效的原产地规则,不伪造、变造或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不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 (六)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低碳环保、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增强节能减排意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可持续发展,践行碳达峰碳中和理念、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综合利用煤炭及其附产品,促进周边产业健康发展。
(八)履行社会责任,注重环境保护,不在产品中违法添加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不采用任何污染环境的生产和经营方法;不违规排放废水、废气、废料;重视环保投入,努力消除废水、废气、废料、噪音、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 (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质量管理,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应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方向,努力创造自主品牌,不假冒他人商标,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诋毁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和产品名称,不盗用、冒用他人的专利和专用技术,不以任何方式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和商标权。
(十二)应如实地宣传自己及产品,不以虚假广告和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他人。全面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和质量保证义务。在发现产品有质量缺陷时应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十三)严格合同管理,应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不利用市场优势,强行订立有违公平正义的霸王条款。
(十四)应积极促进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确立公平合理的商品价格,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得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五)应廉洁经商,不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销售或购买商品,不在商品经营的任何环节索贿、收贿或行贿。
(十六)应重承诺、守信用,自觉全面履行各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不违约,不失信,不以任何方式逃避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十七)公约成员单位在自行主持招标、参与投标时,要规范招投标活动,不违法规避招标,不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经营主体参加投标,不串通招标投标,不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十八)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动秩序,在聘用业内其他单位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遵从竞业协议条款,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涉企收费各项规定,规范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费行为,主动向会员和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不强制入会、阻碍退会;不利用法定职责和政府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不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多头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 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及时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有关煤炭行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公约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约范围内对行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协调处理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也可单方直接请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及时向公约监管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公约监管机构也可以直接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有权对公约监管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相关部门检举公约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公约监管机构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建立评优机制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授予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推荐给相关管理和服务机构,在进出口、商检、环保、安全生产、银行贷款等方面予以简化审查环节。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批评警示、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并适时进行行业谴责,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库。
第十八条 经营者如发现任何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应及时向协会举报,也可以同时向有关政府机构举报。协会在接到举报后,或在发现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时,或受政府有关机构委托时,应及时对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公约经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理事单位审议通过后生效,报策克口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额济纳旗民政局、额济纳旗工商联备案,由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公约监管机构可以对公约提出修改意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监督电话:13948005615
策克口岸煤炭进口企业协会


撰稿:额日德木扣


